市场简讯
按照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第12条(1)款规定,如果欧盟成员国基于确凿的理由认定某一项化妆品虽然已经符合了766/768/EEC的要求,但仍存在对健康有害时,可以在其领地禁止该产品。同时应将决议内容即刻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 ANSM此次发布的决议共有三项决定措施: 1.化妆品中含有氯乙酰胺时,禁止该产品生产、进口、投放市场;同时欧委员须根据76/768/EEC第12条(2)规定尽可能快的与成员国沟通,即使传递委员会观点并采取适当措施;若考虑到该禁令列入76/768/EEC的技术可能,该禁令将由委员会或议会进入相关的评议程序,在此之前,成员国应维持原规定,待通过采纳后,正式实施。 2.此前已经制造、进口、销售含氯乙酰胺的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即刻将产品撤架。 3.化妆品和生物杀灭剂的相关评价须由特定检验机构负责。 详情参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5477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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