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992年12月31日,法国政府在欧盟1968年12月14日法律修正案第68/414/CEE指令的基础上,颁布了改革法国原有的石油管理体制的1992年92-1443号法律。根据该法律,法国的石油市场向所有的经营者开放,石油市场实行自由化。1992年法律确定了每一个石油运营者的地位,要求炼油厂所有者使用悬挂法国国旗的油轮,并明确了战略性石油储备的建立和保存义务。 对于法国来说,新法律的出台主要是出于对燃料供应安全的总体考虑,包括供应渠道的多样化、运输方式的安全性以及建立安全的战略储备。 2002年,法国石油进口价格为161.7亿欧元,降低了3.5%。从数量上讲,法国的原油进口降低了7.2%(7943.8万吨),但成品油的进口量大幅增长,增长幅度为14.5%(3007.2万吨)。目前,法国共有13个炼油厂,生产7632.1万吨的石油产品。2002年,法国石油市场的特点是:18.5%的成品油用于出口,81.5%用于国内市场。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法国石油市场的情况。 一、供应源的多样化 北海一直是法国石油的主要供应源,占32.8%的市场份额。其次是近东(28.3%),前苏联(18.1%),非洲(12.9%)。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法国从近东进口的石油占法国石油总进口量的44%,1999年下降到41%,目前不到30%。这一情况的形成主要得益于欧洲、非洲尤其是前苏联原油供应的增长。1998年以来,法国从上述地区进口的原油数量增长了三倍,法国石油进口出现了重新平衡和供应源多样化的局面。目前,法国原油的主要供应地依次为挪威(2040万吨),前苏联(1810万吨),沙特阿拉伯(1330万吨)和英国(1140万吨)。 二、供应安全 法国原油的上游供应在海洋运输方面受国际私法的管辖,同时,法国政府要求炼油厂的所有者必须拥有悬挂法国国旗的远洋石油运输船队。所有的炼油厂所有者必须拥有相当于进入其炼厂的原油总量的石油产品运输能力。经营者之间可以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相互租用额外的运输能力。 2000年,法国拥有13艘载重量为378.5214万吨的油轮。2001年,法国拥有11艘载重量为332.1359万吨的油轮。2002年,法国拥有14艘载重量为418.353万吨的油轮。 三、炼油 法国目前拥有13个炼油厂。在安全方面,经济财政工业部有关部门协助环境部对上述油厂进行监控;在储量方面,由海关负责管理;在燃料的质量方面,由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监督。 在法国,每一个炼油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炼油厂,合营炼厂只有一家,位于阿尔萨斯。目前,道达尔集团拥有六家炼油厂,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拥有三家炼油厂,壳牌两家,BP一家,另外一家炼油厂是由道达尔、壳牌、BP和埃克森-美孚合营的。 四、大批量运输 在法国,石油产品的下游供应(从炼厂开始)依赖于燃料运输管道网络。这一网络系统是保障法国领土上整体石油供应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最有效手段。目前,法国拥有2250公里的原油运输管道网络,拥有7000公里长的成品油运输管网。现有的大部分管网由四大公司负责经营。 法国燃料运输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和管理,政府从国家全局、经济(产品的自由流动)以及设备、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每一个运输公司都有一个政府特派员负责安全问题)等三个方面对管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在1949年法和1958年法中,法国政府明确规定了液态燃料运输管道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如果运输管道的建设和运营给当地造成了有害的影响,应将管道建设的消息预先公布于众,并采取规范的安全措施。法律强调:管道建设的前期研究工作非常重要,需要进行金融、经济、竞争和安全等方面的深入调查。此外,运输应该是非歧视的,即使在危机的时候,管道的所有者都不应禁止其网络进入第三国。 五、安全储备 法国政府维持安全储备的两个原则是:在石油安全储备的建立和保存上实施特殊规章;在全法国境内保持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平衡。 1、确立战略石油储备义务的原因 一战以来,法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了石油产品的战略特殊性,并要求石油运营商必须拥有大量的储备。这一要求的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军队在燃料方面的需求,此后,储备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目的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是为了避免能源短缺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 最初(1925年),战略石油储备政策仅在法国实施。此后,这一政策逐渐被欧洲乃至世界其他国家接受。1968年,欧共体(现欧盟)实施了石油储备政策。1974年,国际能源署的成员国也实施了能源储备政策。 鉴于石油产品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石油产品在公共安全和国家独立方面的特殊影响,法国的立法机构在1992年对法国原有的石油体制进行了改革,纳入了上述有关战略石油储备的两项原则,颁布了新的1992年法。 事实上,建立坚实的石油储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和避免燃料供应短缺造成的危险,是政府在石油供应严重中断的情况下(比如国际石油危机,航运罢工,政治封锁,或者是一些国家的进口管理缺乏远见等)采取的应对政策。美国和日本等工业国储备的主要是原油,法国与它们不同,储备的主要是成品油。法国的成品油储备为消除因传统的供应管道缺乏或堵塞所造成的、并日趋严重的地区紧张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这一点上,法国境内战略储备的平衡分布增强了储备的有效性。 2、国际上有关储备义务的内容和主要储备形式 国际上,有关战略储备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对于已经加入国际能源署的国家,国际能源署要求这些国家建立一个相当于90天原油或成品油净进口量的储备。 对于欧盟成员国,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一个相当于90天原油或成品油内部平均消费量的储备,储备量的计算以上一年度为标准。如果是已经加入国际能源署的欧盟成员国,则必须满足上述双重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承担储备义务的石油与采暖、交通和工业生产等其他用途的用油应分开计算。对于汽油、馏分油和重燃料油三类的储备,成品油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用原油替代或在数量上替代必须遵循特殊的规定。 国际上,战略石油储备的方式共有三种,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储备的具体方式,有时三种方式在一个国家互为补充: 私有储备:石油经营者负责履行储备义务,或者经营者自己进行储备,或者通过书面保证的形式委托给另一个经营者进行使用权储备。 国家储备:1998年以前,美国、日本、芬兰和德国都实行国家储备。储备油由国家预算支付,国家对储备油实行绝对的控制。 机构储备:储备义务由公有或私有的某一机构或组织承担,经营者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供其承担储备费用。 3、法国的战略储备 法国政府在1992年法中重申:每一个特许经营者必须承担战略储备义务,负责储备的公司免征石油产品内部消费税。战略储备的数量(成品油)为前一年销售总量的27%。对于海外省、海外领地和地方行政区域,战略储备的数量为前一年销售总量的20%。在法国,有关储备的数量通过规章条例加以规定,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目的是使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事实上,法国一半以上(56%或81%)的石油储备由“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CPSSP)通过特许经营承担。其余的储备为石油经营者进行的所有权储备或使用权储备,其中一部分(10%)储备可在法国本土以外,通过政府间协议的方式进行。代表石油经营者的“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将部分石油储备的义务委托给“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SAGESS)完成,其余的由经营者以票据储备的形式完成。“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是一个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行业委员会,它的唯一任务就是建立和维持国家的战略石油储备。根据法律,CPSSP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计划;决定支付给经营者的票据费用;决定经营者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决定“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储备的销售计划。“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负责完成公共任务的私有公司。“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是根据1988年的部颁法建立的。法国政府在部颁法中明确:“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联合储备公司,负责维持并管理国家的部分战略石油储备。建立“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减轻经营者资产负债表中强制性储备的负担,改善紧急状况下的供应安全和储备的区域分布。为了加强国家的控制,法国政府根据1992法和1993年法令,建立了半国有的“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在CPSSP的批准下完成管理国家储备的任务,国家和CPSSP对“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通过半数否决权)。“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和CPSSP通过协定确定彼此的关系,并得到部颁法的批准。“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代表CPSSP负责每天的管理和经营任务。“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在CPSSP的要求下购买储备石油,并且只能在CPSSP允许或国家的要求下卖出石油。“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的任务是:执行“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的决定,决定石油购买的期限和时间,制定公司的存储政策(支付租金等),制定公司的财政政策和建立公司的预算等等。“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费和管理费等全部由“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向法国石油经营者征收的费用支付。 为了保证石油储备在法国领土上的平衡分布,法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的同意后,负责批准石油储备的具体位置。储备的石油必须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进行永久保存,总量的改变由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能源和原材料总司下属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局(DIREM)决定,能源和矿产资源局决定储备的分配及允许的储备金额。战略储备石油可以储备在专用仓库里,也可以使用分配石油的仓库或炼油厂所属的仓库等,以便于质量循环。 每年年底,特许经营者需向“燃料存储部际委员会”递交其下一年度战略储备布点计划,由“燃料存储部际委员会”(CIDH)负责审批。作为战略储备的石油只能存放在由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仓库里。 4、监控 法国政府对战略储备石油实行永久监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有关文件资料(经营者每月需向DIREM和CPSSP递交储备申报材料和海关申报等)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通过DIREM和海关委派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实地监控。 DIREM确定需要进行监控的公司名单,并将名单连同获准进行战略储备的仓库名单一并转送海关。然后,海关工作人员在不做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因为储备应该是永久性的),选择某一天对公司的账目和拥有的储备进行检查。最后,海关工作人员向DIREM递交储备清单。DIREM指定人员起草每个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备忘录。如果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无论是在月度申报中发现的违规,还是实地监控时发现的违规,主管燃料的部长将向有关公司发出正式的违规通知。违规公司可以在1个月内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提交书面理由,主管部长在了解了违规公司的证据,并征询“燃料存储部际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财政处罚的水平,并勒令违规公司向海关交付罚款。 欧盟68/414/CEE号法令修正案指出:对于违规的处罚应该有效、按比例并具有威慑力。这与法国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法国法律,处罚因具有切实的威慑作用,处罚的最高额相当于缺省储备金额的50倍,具体处罚金额的高低视违规的严重程度(储备短缺的多少、申报错误或再次违规等)而定。 此外,1992年1443号法律明确规定,当前法律条款不适用于国防部长负责执行的行动,也就是说,军队的储备和监控不在1992年法律的管辖之内。 5、基础设施 法国战略石油储备基础设施的特点是成品油仓库数量的合理化。 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法国共有储备能力超过400立方米的仓库264个,储备能力12344立方米。考虑到翻新和增加位于城区的储备仓库的储备能力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一些战略储备转移到位于农村或郊区的“最小仓库”,造成这些“小”仓库平均储备能力的增加。 (1)炼油厂及其附属仓库中原油和中间产品的储备 2002年12月31,法国炼油厂和附属仓库的整体储备能力为2481.6万立方米。炼油厂的整体储备能力下降了2.28%。此外,截止到2002年底,法国原油储备下降了1.5%,为369.8万立方米;中间产品储备增长了2.7%,达到932.5万立方米。 (2)成品油储备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法国成品油整体储备情况是:炼油厂及其附属仓库的储备能力为1212万立方米,增长2.8%;销售仓库的的储备能力为1234.4万立方米,下降了1.5%。2002年,共有5个仓库关闭,储备能力下降了12.1万立方米。新建的10个仓库的储备能力在400-1000立方米之间,储备能力只增加了4600立方米。 六、石油产品的分类 一类:车用汽油和飞机用汽油 二类:柴油、家用燃料油和煤油 三类:航空燃料 四类:重燃料油 五类:液化石油气 七、相关法律 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石油产品的战略储备规则是建立在以下法律、法令的基础上: 1、1968年12月14 日第68/414号指令修正案:该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进行石油或石油产品的最低储备。 2、第92-1443号罚:1992年12月31日颁布,该法律对法国原有的石油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3、第93-131号法令:1993年1月29日颁布,对建立和保存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战略储备义务进行了规定。 4、第93-132号法令:1993年1月29日颁布,决定建立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 5、1993年3月15日政令:关于法国本土战略储备的建立。 6、1993年12月13日政令:关于法国海外省战略储备的建立。 附录一: 单位储备能力单位:立方米 2002年12月31日 仓库数量 等级 累计数 累计比例 300000以上 6 6 2.27% 100000-300000 28 34 12.88% 50000-100000 38 72 27.27% 25000-50000 24 96 36.36% 10000-25000 24 120 45.45% 1000-10000 28 148 56.06% 400-1000 116 264 100.00% 总计 264 附录二:法国石油产品的进出口情况 单位:万吨 数量 时间 1999 2000 2001 2002 原油进口 8211.0 8562.7 8558.4 7943.8 成品油进口 2687.7 2686.2 2626.9 3007.2 成品油出口 2406.1 2797.6 2719.5 2623.5 附录三:法国2002年燃料供应地 北海 32.80% 近东 28.30% 前苏联 18.10% 其它 7.30% 尼日利亚 5.40% 阿尔及利亚 4.60% 利比亚 2.00% 加蓬 1.50% 附录四:法国炼油市场 道达尔 61% 埃克森 美孚 18% 壳牌 13% BP 8% 附录五:1992年法 改革法国石油体制的1992年12月31日92-1443号法律 (对2000年6月30日2000-597号法律进行了修改)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在尊重现有法律条款的前提下,输入原油和石油产品,及将原油和石油产品输出到国外,以及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均实行自由化。 在海外省,输入原油和石油产品以及将原油和石油产品输送到国外的有关限制应预先通告。 第二条 所有在法国本土经营本法律所附清单中的、免除内部消费税的某一石油产品,或向飞行器提供清单上的石油产品的人,均须承担战略储备石油的建立和保存义务。 所有在海外省经营本法律所附清单中的某一石油产品或向飞行器提供本法律所附清单中的石油产品的人,均须承担这一省战略储备石油的建立和保存义务。 关于上述两种储备,政府已在某一法令中通过数量比确定每一个经营者在12个月需要建立和保存的战略储备量,这一比例可以保证法国长期拥有相当于法国前一年(民用年)进口或引进原油和石油产品净总量的四分之一的战略储备石油。 上述储备义务是针对同一产品。尽管如此,除了法令确定的最低储备以外,法令还确定了可以接受的替代产品的储备条件。 第三条 I.本法律确定的原油或石油产品的战略储备的建立和保存,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通过服务行业,除本法律第四条I-a款和III-a款所提到的储备以外,均由1978年6月22日第78-654号关于经济发展行业委员会的法律确定的一个委员会保证。 II.对于本法律所附清单中的每一种产品,委员会建立和保存相当于经营者所承担的、需要支付下述酬金的义务储备。 委员会可以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协议框架下,借助税收总法典(丁)第1655款提到的“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储备。 委员会负责确定战略储备的具体位置,但应得到行政部门的批准。 委员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酬金应由委员会董事会决定;酬金金额相当于本法律第四款提到的建立和保存所承担战略储备一年的费用。 III.委员会代替本法律第五条提到的“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92年至储备义务废除时,用于消费的战略储备的建立和保存义务。 第四条 I.所有法国本土由1992年7月17日第92-677号法律第60款确定的、享有特许的石油存储货主地位的石油产品经营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和保存本法律第二条第一段所指的战略储备: a) 法令规定:一方面可以直接的、或由自己负责、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其它特许的石油存储货主; b)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直接向专业委员会支付本法律第三条II中提到的酬金,并确定保证金。 II. 在法国本土,其他经营者通过支付本法律第三条II中提到的酬金履行本法律第二条第一段确定的全部义务。 上述酬金由国家代替行业委员会征收,如同征收内部消费税,然后国家再将这笔费用拨付给行业委员会。此外,国家还从酬金中抽取基础费和征收费,比例不超过4%,具体分配方式在主管预算的部长政令中确定。 III. 在海外省,经营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保存本法律第二条第一段确定的战略储备: a) 法令规定:一方面可以直接的、或由自己负责、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有权免交税款的石油产品的经营者; b)另一方面,通过直接向专业委员会支付本法律第三条II中提到的酬金,并确定保证金。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过渡期,这一规定无效。 第五条 从1993年1月1日起,税收总法典第1665款第四部分确定的税收体制只针对本法律第三条II提到的“安全储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其它服务除外。 第六条 在法国本土,所有拥有在工厂里进行原油提炼的大气蒸馏装置的人,须自己拥有或长期租赁一个悬挂法国国旗、相当于进入上述工厂原油量的海运能力。 上述原油量是指进口或输入到法国领土的原油数量;它不包括被转化成不用于能源消费的原油产品;也不包括不用于国民消费的原油,也就是说这部分原油是根据合同进行的来料提炼,或者属于长期稳定的产品销售合同。 法令明确了上述原油数量和运输能力的计算方式。运输能力在满载吨位的范围内进行计算,不得超过本条款第一段提到的基础原油量和上一年度进入工厂进行炼制的原油数量的8%。 第七条 在供应困难,或衡量是否遵守本法律条款,或是否遵守法国的国际承诺时,所有从国外输入或向国外输出,以及加工、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储存原油和石油产品和销售石油产品的人,在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均须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所有有关供应法国原油和石油产品市场的材料和信息。 上述材料和信息的递送应在收到要求之后的八天之内完成,紧急情况或为了遵守法国的国际承诺除外。 上述材料和信息应包括管理、技术、经济和金融等领域。 第八条 收购或原油炼厂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一家原油或石油产品炼厂的一个或许多设备的彻底停用或拆除项目,需要在操作前1个月通知行政主管部门。 在征询“燃料存储部际委员会”的意见后,如果上述计划项目将损害国家的石油供应或严重扰乱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预先通知后的1个月内拒绝上述项目。在此期间,计划项目不得实施,除非涉及明示协议。 第九条 根据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关于环保石油设施的法律,使用不需要批准或申报的原油或石油产品的石油设施和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规则通过法令确定。 第十条 关于能源经济的1974年10月29日第74-908号法律第一款将做以下修改: ---第一段,在“能源短缺”的后面加上“包括局部短缺”。 ---第四段,在“储备”的后面加上“出清存货”。 第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通过法令允许或中止原油或石油产品的进口或出口: ---战争时期; ---构成战争威胁的严重的国际紧张局势; ---为了维护和平,履行合同承诺; ---为了执行欧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I.为了监控按照本法律第二条和第四条建立和保存战略储备的储备水平和储备方式,主管海关事务的部长指定的公务人员和行政法院法令确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宣誓授命的、由主管燃料的部长任命的公务人员可以进入保存战略储备的专业建筑区。上述人员只能在这些储备区的开门时间进入。他们可以调阅所有材料,无论何种理由。储备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会会在适当的时候被告知进行检查,并可以参加检查。 II.上述相关公务人员需拟定检查情况备忘录。 III.在违犯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时,主管燃料的部长或主管海关事务的部长指定的人员需拟定一份违规备忘录。 备忘录副本将交给相关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自然人或法人需在获得材料1个月内提交违规的书面理由。 根据备忘录和书面理由,主管燃料的部长可以在陈明道理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命令违规者支付最高达本法律第三条规定的酬金总额四倍的罚款,相当于应该进行储备的石油产品的金额。 违规人可以对负责燃料部长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十三条 如果违犯本法律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主管燃料的部长或主管商船事务的部长指定的宣誓授命人员需拟定一份违规备忘录。 主管商船事务的部长指定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法院法令确定的条件下宣誓授命。 备忘录副本将交给相关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自然人或法人需在获得材料1个月内提交违规的书面理由。 根据备忘录和书面理由,主管燃料的部长可以在陈明道理的前提下做出决定,命令违规者支付每吨原油10法郎的罚款,原油吨数以进入炼厂进行提炼的原油总吨数计算。 违规人可以对主管商船事务的部长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国家每年对罚款的最高金额进行重新估算,最高金额在低于收入税第七税率段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主管燃料的部长所指定的公务人员负责拟定违反本法律第七条规则的备忘录。 备忘录副本将交给有关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自然人或法人需在获得材料10天内提交违规的书面理由。 根据备忘录和书面理由,主管燃料的部长可以在陈明道理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命令违规者支付每日最高达1万法郎的逾期罚款。这一决定将通知违章人员,并允许违章人员在某一期限内弥补备忘录中指出的过失。如果超过起始点为通知决定之日的规定期限,并且违规人员坚持拒绝提供要求的材料和信息,则违章人员将支付上述罚款。 国家每年对每日逾期罚款的最高金额进行重新估算,最高金额在低于收入税第七税率段的范围内。 违规人员可以对主管燃料的部长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一旦提出,而且如果诉状中陈述的理由可靠,并能够证明部长的决定应该取消,行政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可以紧急命令暂停罚款,直到法院做出主诉讼判决。 行政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在15天内做出裁决。 如果违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应尽的义务,或违规人员证明由于局势不以其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履行义务,主管燃料的部长可以同意延期支付罚款或支付部分罚款。 第十五条 本法律提及的罚金和逾期罚款将上缴国库。海关负责罚款的征收。 第十六条 主管燃料的部长指定的公务人员负责拟定违反本法律第八条规则的备忘录。 备忘录副本将交给有关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自然人或法人需在获得材料1个月内提交违规的书面理由。 根据备忘录和书面理由,主管燃料的部长可以做出决定,命令违规人支付最高达1千万法郎的罚款。 违规人员可以对主管燃料的部长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国家每年对每日逾期罚款的最高金额进行重新估算,最高金额在低于收入税第七税率段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是否违反本法律第十一条款要根据海关法典确定的规则判定。该法典第414条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律条款不适用于国防部长负责执行的行动。 第十九条 在等待行业委员会董事会的决定期间,对于第四条款I中所指的经营者,第三条款所提及的酬金将与第五条款所指的“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1992年第四季度要求的平均分摊价格相等;这一酬金将相当于第四条款II所指的经营者缴纳金额的两倍。 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拥有石油产品进口和消费特殊许可,并在这一日期具有建立储备仓库义务的人,均须履行上述义务直至储备用尽。 第二十条 本法律条款将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以下法律从即日起废止: ---关于石油体制和国家液体燃料办公室建立的1925年1月10日法律; ---关于建立新的税收资源的1926年4月4日法律第53条; ---关于石油产品海关体制更改案的1928年3月16日法律; ---关于石油进口体制的1928年3月30日法律。 第二十一条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政府将向议会递交一个报告,清楚地解释石油产品生产、运输和加工的实际成本,解释从石油产品贸易中发展起来的投资活动的运行机制,以及石油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价格的形成。 本法律将作为国家法律实施。 1992年12月31日 巴黎 签字人: 共和国总统 掌玺大臣,司法部长 财政经济部长 交通、住房和装备部长 外贸、工业部长 预算部长 海外省和海外领地部长 能源部长级代表 海洋事务国务秘书 附件: 战略储备石油产品清单 I.对于法国本土、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 -车用汽油和飞机用汽油 -柴油、家用燃料油和煤油 -航空燃料 -重燃料油 II.对于圭亚那和留尼汪岛 -车用汽油和飞机用汽油 -柴油、家用燃料油和煤油 -航空燃料 -重燃料油 -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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