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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而这15项生产条件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只有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才能通过考核。 为了鼓励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我国对相关项目的开发提供了包括无息国债贷款等在内的财政优惠,这造成很多汽车企业、科研机构为了享受优惠,蜂拥上报新能源汽车项目,但拿到审批后却从不进行相关研发。有关专家指出,新能源概念已成为进入汽车业“淘金”的幌子和捷径,准入门槛的提高,有利于保护真正研发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获得优惠。 《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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