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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海关法》,该法是对1993年7月21日颁布的《俄联邦海关法》的补充和修订。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极大地简化了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保护了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海关法》规定了以下措施可供通关企业选择:实行预申报制度;实行担保制度;实行交纳保证金先行放行货物制度;实行口岸海关和内地海关“一条龙”服务制度;口岸海关安装和使用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使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加快计算机联网工作,加强国内流通领域的监督查验工作等。为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利益,新的《海关法》还规定,国家海关委员会成立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进出口企业的投诉;将犯罪要素由40种减至22种;降低罚款额度;规定退还税款期限和手续;规定海关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办理分期和延期交纳关税及滞纳金等。 此外,新的《海关法》还加强了对海关机构和关员的监督及制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避免职务过失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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