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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出台携外汇入境新规定
2002-01-10

俄出台携外汇入境新规定
俄将对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入境实行新规定。自2002年1月17日起所有进入俄境内携带外汇现金超过1500美金以上的人,与携汇出境一样,必须正式填写携汇入境申报单。该项规定是俄海关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1009号命令中颁布的。
  俄海关有关负责人说,实行该项措施是为了确实掌握进入俄境内外汇现金的数额,并不是限制公民携带外汇的权利。根据俄《外汇调节和监督法》,只要遵守俄海关的规定,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入境没有任何限制。俄海关以前一直对携带外汇现金入境的自然人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大多数人都不申报带入外汇现金的数额。因此,海关部门难以准确提供外汇现金进入俄境内的统计数字。除此以外,外汇现金无序进入俄罗斯会助长一些不合法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在对外贸易中的不轨行为,同时还会助长在俄境内“洗黑钱”和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携带卢布进入俄境内的规定未变,携带超过俄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标准的500倍的卢布需要正式申报。同时,原规定携带不超过1500美元出境可不用申报,自由带出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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