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与代理
采用独家经销方式时,有关出口商和独家经销商的权利与义务都具体体现在独家经销协议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有关给予独家经销商专卖权的规定,是独家经销协议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即在协议中订明,出口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某种商品在某地区内的专卖权只难予独家经销商。
独家经销时间应在协议中订明,我国的独家经销协议通常规定为一年,期满后,如未续订新约,独家经销商即失去专卖权。
在独家经销协议中规定,独家经销商只能在约定地区内专营包销的商品,不得任意将包销商品转售到其它地区。
独家经销的品种在协议中应具体订明,一般独家经销协议都限制独家经销商只能经营出口人供应的商品,不得经营来自其它方面的同在商品或竞争商品。
具本规定独家经销商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独家经销商应民销约定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同时规定在不能完成或超额完成销售额时的处理办法。
有关独家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市场情报,宣传服务以及保护出口人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等事项,也应在协议中具体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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