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规例草案若获欧洲议会通过,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便须附有标签,清楚显示容量水平。 标签必须根据国际电工标准,注明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规例草案亦列明标签大小及位置。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规例18个月后才投放到市场的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将受规例内的规定监管。生产商在18个月的宽限期内可相应调整生产过程以满足规例要求。 规例草案列明,在提供予最终用户前已经安装于电器内,以及不会移除的可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可获豁免。 例草案表明设立容量标签的目的在于向最终用户提供有用、容易明白及可作比较的资料,在购买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时能作出正确选择。因此,草案列明多项规定: •根据国际电工标准厘定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水平。 •上述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计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规定订明标签内包含的资料及标签设计式样。可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级别将以指定数字式样显示。使用数字式样的准则取决于电池或蓄电池内的物质以及其用途。 •电池、蓄电池及其包装上的标签大小及位置均有所规定。 •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方面,容量标签的内容包括容量级别及冷启动性能。此外,草案亦规定两类电池的标签大小及位置。 电池容量标签的建议草案载于以下网址: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0/st12/st12468.en1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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