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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拟实施更严厉偶氮染料法例
2003-09-16

德国拟实施更严厉偶氮染料法例

据报道,2002年7月19日,欧盟公布禁止使用6类有害偶氮染料的第2002/61/EC号指令,成员国必须于2003年9月11日前推行有关法例。2003年5月21日,德国通知欧盟委员会,有意保留该国较严厉的有害偶氮染料法例,欧盟委员会由该日起有6个月时间决定批准或拒绝德国的申请。
  根据规定,假如欧盟通过一项协调措施后,某成员国认为有必要保留本国更严厉的措施以保护卫生或环境,则该国必须通知欧委会及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审议该项措施是否涉嫌妨碍贸易。
  德国禁止8类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制品在生产或处理过程中使用可释出20种芳族胺的偶氮染料。这8类产品包括:服装及服装用料;床单、毡子、枕头、睡袋;毛巾、沙滩垫、充气褥垫;面具、假发、假睫毛;与皮肤接触的首饰、手链;挂颈式钱包、背囊;活动用地垫,婴孩及幼儿用摇篮、床及座位覆盖物;尿片、卫生巾、卫生护垫及棉塞。
  根据欧盟第2002/61/EC号指令,22类可释出浓度超过30%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并禁止销售含有此类物质的产品。德国希望在实施该指令有关规定的同时,保留本国的法例。
  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须于2003年9月11日前推行有关法例。法国将通过部长级法令落实该指令,并于2003年9月11日前在本国的官方公报上刊登。比利时则会通过皇家法令落实该指令,但具体生效日期尚未确定,估计在2003年9月11日前施行新法例的可能性不大。
  芬兰在2003年7月10日采纳新法例(第694/2003号部长级法令),并于9月11日生效。荷兰在2003年7月27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新法例,于9月11日生效。西班牙于2003年4月2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新法例,并于9月11日起施行。丹麦和爱尔兰同样于9月11日实施新法例。意大利于2003年5月11日通过部长级法令落实新法例。卢森堡于2003年8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新法例,并于8月22日生效。瑞典表示,9月11日赶不及实施新法例,但会在以后的两周内公布有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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