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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家具市场(连载六)
2005-07-25

丹麦家具市场(连载六)
一、欧盟贸易安排和一般特惠制
作为欧盟的一个成员国,丹麦的法律、法规和欧盟是一致的,执行欧盟共同关税规定。欧盟对非欧盟国家根据多双边贸易协定还有一些不同的规定。
欧盟给予所有发展中国以非互惠的贸易优惠,而且,在一般特惠制的规定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出口至欧盟的所有货物免除关税,但武器、弹药和大米、糖、香蕉除外。
列入与毒品作斗争特别计划中的国家也可享受大部分货物免关税的优惠。
此外,欧盟还与很多国家组织签订了单独的贸易安排,例如ACP国家(美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和OCT(海外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的某些货物也可以免除关税。
二、有关文件证明
如果货物的原产地国和欧盟有优惠协议,为了获得关税优惠待遇,当货物出口至欧盟时,应当标明原产地国。为了表明一般特惠制地位,由出口国相关机构签署的一般特惠制原产地证明应当附在货物上。原产地证明有效期为10个月。对ACP国家而言,原产地证就是EUR1移动证明。出口国的法定机关,一般来说是海关,只有确认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才可以签发原产地证明。
出口商必须保证所有的要求都要被满足。在货物出口之前,所有的证明就必须准备好,欧盟海关将会验证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没有被给予优惠待遇,进口商必须补足关税。
在清关时,海关文件上必须标明进口商、入关价值和关税号等信息。
三、增值税(VAT)
丹麦的增值税税率是25%,这在欧盟国家内是最高的。25%的增值税对所有销售的商品都征收,不管商品款式,也不管来源国。高增值税率会影响零售价格、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能力。
四、法规
当阅读有关销往丹麦和欧盟市场家具法规时,可以看到有关家具材料的规定。有些危险材料法规有所规定,对一些化学材料特殊规定,有禁止性规定的,也有限制性规定的。
下面这些危险材料出口商应该特别注意:
用于家具织物和皮毛上的含氮的染料;
塑料中用作稳定剂的苯;
用于木制家具中防真菌的五氯化苯(PCP);
用于塑料产品中作软化剂的多氯化苯(PCB)和三氯化苯(PCT);
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如氟氯化碳(CFC)等;
在塑料中用作填料的石棉;
有塑料中用作稳定剂和色素的镉;
家具中用作泡沫材料的pentaBDE;
一般来说,用在家具中的有害材料应当越少越好。查阅允许使用的化学材料,可以登陆丹麦环境保护署的网站。
指令2001/95/EU是一项有关产品安全的法令,其中规定所有直接消费的商品都必须有安全保证。一项产品如果在预计的条件和期限内正常、合理地使用而不会对使用者产生危险,就被认为是安全的。对有关儿童的商品,标准CEN/TC252规定了要求及测试方法,这在有关儿童的家具中应该加以执行。例如,对家具产品的缝隙及开口的大小这一标准就有所规定。
最后,还有关于使用濒危物种的国际规定。进口使用某种濒危树木,如红木、巴西花梨木制造的家具是被CITES(世界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限制的。有关信息可参阅网站:www.cites.org.
五、证明
家具国际贸易很重要的一点是制造家具使用的木材产地。过去五到十年间,使用热带木材和不可持续的木材来制造家具是否应该的争论一直在持续。非政府组织要求制造家具的木材必须有证明,例如FSC证明(FSC即森林管理委员会)。这种证明被认为能够保障森林的管理、濒危树种不被使用、木材伐自可持续性的森林,以及生产家具的整个链条都能跟踪。因此,使用FSC证明被认为具有良好商业行为的证明。
在丹麦,并没明确强制使用FSC的规定,因此,各种木质家具都可以进口。然而,越来越多的丹麦家具零售商设立了自己的“行为法典”,只购买由具有FSC证明的木材制造的家具。目前,FSC证明只适用于花园家具。而且,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使用自己独立的“北欧天鹅”标准,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环境。至于家具,标准中有木材和生产方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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