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对无证经营行为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但“搭售”医疗器械的企业负责人辨称,这些医疗器械产品均是以“搭售”形式赠送给消费者的,有店内张贴的搭售广告、购进清单注明赠送字样为证,并没有违法经营。现有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并没有对“搭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规定,执法人员对此无所适从。 目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笔者认为,针对“搭售”医疗器械等变相销售行为,医疗器械法规应向药品法规看齐,及时予以补充、修正,严禁经营过程中的搭售、赠送医疗器械行为,确保群众用械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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