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对于此次水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我国水产品出口企业应引起重视。欧盟与我国水产品中的重金属限量规定存在差异,欧盟部分限量较为严格。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对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在水产品中的最高限量值进行了规定。 2006年欧盟颁布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制定食品中部分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废止了委员会条例(EC)No 466/2001)详细规定了水产品中铅、镉、汞的限量。2008年欧盟委员会条例(EC) No 629/2008对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铅、镉、汞在水产品中的含量。 我国与欧盟水产品中的重金属限量对比如下: 中国 欧盟 铅(㎎/㎏)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 1.0(去内脏) 鱼肉 0.30 鱼类、甲壳类 0.5 甲壳类,不包括褐色蟹肉、龙虾及类似大甲壳类的头和胸腔肉 0.50 双壳类 1.5 双壳软体动物 1.5 水产制品(除海蜇类) 1.0 无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海蜇制品 2.0 - - 镉(㎎/㎏) 鱼类 0.1 鱼肉(不包括鲣鱼、双带重牙鲷鱼、 鳗鱼、灰鲻鱼、鲭鱼或竹荚鱼、鲭科鱼、蜞鲭鱼、沙 丁鱼、拟沙丁鱼、金枪鱼、鲽鱼、圆花鲣、风尾鱼、旗鱼) 0.050 甲壳类 0.5 鲣鱼、双带重牙鲷鱼、 鳗鱼、灰鲻鱼、鲭鱼或竹荚鱼、鲭科鱼、蜞鲭鱼、沙 丁鱼、拟沙丁鱼、金枪鱼、鲽鱼 0.10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2.0(去内脏) 圆花鲣 0.20 鱼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 0.2 风尾鱼、旗鱼 0.30 凤尾鱼、旗鱼罐头 0.3 甲壳类,不包括褐色蟹肉、龙虾及类似大甲壳类的头和胸腔肉 0.50 凤尾鱼、旗鱼制品 0.3 双壳软体动物 1.0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 0.1 无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汞(㎎/㎏)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0.5 渔业产品,鱼肉(不包括琵琶鱼、大西洋鲶鱼、鲣鱼、鲷鱼、鳗鱼、鳕鱼、大比目鱼、岬羽鼬鱼、枪鱼、鲽鱼、鲻鱼、粉色鼬鱼、狗鱼、平鲣、细鳕、葡萄牙角鲨、鳐鱼、鲑鱼、旗鱼、带鱼、鲱海鲷、鲨鱼、蛇鲭鱼、鲳鱼、鲟鱼、金枪鱼) 最高限量适用于甲壳类,不包括褐色蟹肉、龙虾及类似大甲壳类的头和胸腔肉 0.50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1.0 琵琶鱼、大西洋鲶鱼、鲣鱼、鲷鱼、鳗鱼、鳕鱼、大比目鱼、岬羽鼬鱼、枪鱼、鲽鱼、鲻鱼、粉色鼬鱼、狗鱼、平鲣、细鳕、葡萄牙角鲨、鳐鱼、鲑鱼、旗鱼、带鱼、鲱海鲷、鲨鱼、蛇鲭鱼、鲳鱼、鲟鱼、金枪鱼 1.0 砷(㎎/㎏)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0.5(无机砷) 水产品(总砷) 1.0 鱼类及其制品 0.1(无机砷) 在此,提醒出口企业,严把水产品加工原料入口关,同时控制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符合欧盟标准规定,保证出口顺利开展。 来源:食品伙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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