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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苏丹工业产品需装运前检
2013-05-22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需装运前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苏丹将成为我国继伊朗、埃及、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之后,第5个实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根据备忘录要求,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业产品的范围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监视装载或装箱等。检验标准为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发布适用该产品的标准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于苏丹没有适用标准的,可以适用与该产品国际标准一致的中国国家标准(GB);对于既没有苏丹标准、合同约定标准,也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可以适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备忘录正式实施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将成为中国产品在苏丹进口监管部门提取货物的有效法律文件,也是苏丹海关办理进口产品清关的凭证之一。    
    据统计,2012年宁波地区出口苏丹法检工业产品共计154批,货值740万美元,主要为机电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生产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及船运公司等单位:一、在出口工业产品到苏丹时,请仔细核对HS编码是否落入备忘录所述章节,尤其需注意HS编码在法检目录外的工业产品。二、密切关注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质量要求,联系进口商提供产品在苏丹的标准,避免因不了解产品检验标准和技术法规不熟悉而影响对苏贸易的正常开展。三、各相关进出口单位应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熟悉流程,掌握相关检验监装规定和要求,避免因政策法规不熟悉而造成产品积压、滞港和退运,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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