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关于加工贸易产品复输欧盟 (一)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PRIOR AUTHORIZATION FOR ECONOMIC OUTWARD PROCESSING)。 (二)中方企业出口OPT 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第 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三)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 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 (一)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项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或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产。上述两类原产地证书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同时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对属配额项下纺织品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停止使用对欧共体非配额类别装船证书的通知>》(监货[1995]22号)和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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