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出口经营单位应怎样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 外贸经营单位同样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为了防止产品不合格影响出口任务,首先要抓好对外成交环节,慎重签订好出口贸易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和品质数量条款,有关出口商品的质量、包装条款,既要适应国外买方的需求,又应考虑国内目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条件。一般应以现行的生产标准为基础,如果买方提出高于我国标准要求的,应事先征询生产供货部门的意见,以免实在达不到而影响今后履约交货。凭样品成交的成交样品,应能代表今后批量交货的实际质量。在对外成交后,应把国外要求和成交样品具体地向生产供货部门详细布置,提供外贸合同、要货单或供货合同。外贸经营单位在组织货源进货时,首先应向认证、注册的企业、生产厂订购或生产出口商品。其次,在进货时应按出口合同的要求,对产品的品质、规格、包装和数(重)量进行全面验收,这是经营出口单位的应尽职责。要配备一定的力量,加强进货验收工作。有的公司缺乏分析测试检验条件的,可按生产厂矿或有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审核验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必须创造条件逐批认真进行验收,不符合出口要求的要及时由生产单位返工整理,切实做到不合格品不收购出口。经验收合格进货的出口商品,要做好运输工作,防止粗暴作业使商品受损。选择合适的仓储条件,健全保管制度,加强批次管理。坚持先进先出原则,及早组织出口,防止因储存日久变质受损。 凡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的出口商品,以及合同、信用证规定或国家规定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前必须及时申请检验,经发给证书或放行证件后方可报关出口。其他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由专人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照厂检证和验收记录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查验、抽验,对质量、包装符合合同、信用证要求的,方可组织出运。 外贸经营单位应经常收集国外有关出口商品的信息,以及国外需求情况,提供给有关的生产企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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