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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健身器材型式试验确认书办理须知
一、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单位(出口企业或生产厂商)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申请出口健身器材型式试验。
(一)每一申请试验单元填写《出口健身器材型式试验确认书申请表》(XMJD-QY-05)(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健身器材同一试验单元内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差异说明表》(XMJD-QY-08);
(三)《健身器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清单》(XMJD-QY-09);
(四)其他:特殊情况时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登陆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mciq.gov.cn),进入【网上办事】→【检企互动】→【下载中心】→【机电业务】,下载申请表格,填妥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试验单元的划分规则见附件。
二、初审
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文件交所在地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分支机构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增补完善。
三、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在初审通过后,应及时联系所在地分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抽样、封样。每一代表性型号规格抽取2台样品(根据需要,申请覆盖单元的其他产品型号规格需做补充差异试验的,应抽取相应的样品),填写《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XMJD-QY-07)并施封,连同上述申请文件一份,由生产企业送厦门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技术中心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电话:0592-3269992。
四、审核、签发
型式试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将技术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上述申请文件一份送达厦门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机电处)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增补完善。
机电处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703室,电话:0592-5675651。
五、《确认书》有效期
《确认书》以《检测报告》签发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60个工作日,出口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获取新的《检测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文件,换取该试验单元产品的新《确认书》。
附件:
试验单元的划分规则
原则上根据健身器材的产品种类、训练功能(上肢训练、下肢训练和腰腹部训练)、适用类型(S、H、I类)、驱动方式(电机驱动或人工驱动、其中电机驱动的电压制式不同,功率不同、单元也不同)、加载方式(砝码、阻尼油缸等)
、安全结构形式、制动类别和运动位来划分试验单元(参见下表《各类产品试验单元划分原则》),其中安全结构形式是指影响健身器材安全特性
的主要支撑结构和承载能力。同一试验单元内覆盖的型号规格范围由生产厂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试验单元:
a、同一生产厂生产;
b、产品种类相同;
c、训练功能(上肢训练、下肢训练和腰腹部训练)相同或抽取的试验单元样品的训练功能(上肢训练、下肢训练和腰腹部训练等)能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训练功能,该产品可作为该试验单元的产品;
d、适用类型(S、H、I类)相同;
e、驱动方式(电机驱动或人工驱动)相同;
f、额定电压系列相同,如220V与110V属于不同的系列,但220-240V可认为是同一个电压系列,100-130V可认为是同一个电压系列;
g、功率划分为三档:(1)小于等于1.1KW;(2)大于1.1KW,小于等于2.2KW;(3)大于2.2KW;同一档可视为同一试验单元的产品;
h、加载方式(砝码、阻尼油缸等)相同;
i、安全结构形式相同;
j、制动类别相同;
k、运动位相同。
各类产品试验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类别 |
试验单元划分原则 |
力量型训练器材 |
按训练功能(上肢训练、下肢训练和腰腹部训练)、适用类型(S、H、I类)、加载方式(砝码和阻尼油缸)、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力量型训练长凳 |
按适用类型( S、H、I类)、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 |
按适用类型( S、H、I类)、加载类别(机械式、磁滞式和其它形式)、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跑步机 |
按适用类型( S、H、I类)、驱动方式(电机驱动和人工驱动,其中电机驱动的电压制式不同,功率不同、单元也不同)、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划船器 |
按训练功能(训练上肢和训练上下肢)、适用类型( S、H、I类)、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器 |
按适用类型( S、H、I类)、加载方式(机械式、磁滞式和其它形式)、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椭圆训练机 |
按训练功能(上肢训练和上下肢训练)、适用类型( S、H、I类)、(机械式、磁滞式和其它形式)、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带有固定轮或无飞轮健身车 |
按适用类型( S、H、I类)、加载类别(机械式、磁滞式和其它形式)、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其它训练器材 |
按产品品种、训练功能、适用类型( S、H、I类)、驱动方式、制动类、安全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
注:在具体进行单元划分时,遇到与上述原则不适应的情形或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提出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由分支机构签署意见,上报机电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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