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货物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为:
外贸、工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生产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已发生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出口货物,经市国税局批准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也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内资生产性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一律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型集团公司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单位从事对外贸易,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进行外销贸易活动,性质上属工贸公司,对其收购出口货物不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
(3)外贸、工贸和其他外贸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4)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上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与法定的增值税税率相一致;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有机、无机化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其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5%。除上述商品外,其他出口商品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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