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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出口)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办理指南(2015.05.28更新)

    
(出口)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办理指南(2015.05.28更新)
事项名称:
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适用范围:
生产加工用于饲喂出口(含供台港澳)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的饲料的生产企业,饲料种类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办理机构:
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并完成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复核并完成审批。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办理指南:
一、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分支机构受理并完成现场评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发证,并统一对外公布。
二、申请受理
分支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随附资料等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进行受理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现场评审
分支机构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详见附件2)进行现场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存在不符合项的,由企业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跟踪审核方式,并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依据企业整改报告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核批准
分支机构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及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正/副本)》(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统一对外公布。《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5年。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或经分支机构书面审核不合格的,或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后续监管
(一)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审。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审验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3.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四)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登记备案满5年有效期的,登记备案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六)已获登记备案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或撤销:
1.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登记备案:
(1)存放、使用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药物、激素类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2)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限期内又未改正的;
(3)伪造、变造《登记备案证》或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指定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的;或将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以本企业的名义销售给出口食用动物饲养企业的;
(4)私自改变登记备案的饲料种类及药物或矿物质添加剂成分的;
(5)不接受或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表格下载: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名单名录: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名单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

杏林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7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0592-6250992

海沧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2165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45-16:30

0592-6806680

漳州检验检疫局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0596-2021913

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联检楼3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592-5706897

东渡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3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0592-5622208

同安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96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0592-7370614

 

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保税区办事处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国际航运中心C5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0592-5673505

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号国际邮轮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0592-5675679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镇环嶝北路86号监管服务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0592-7090136

厦门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8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0592-5675850

 


 

附件1

 

申请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备注:上述所有材料除申请表外均须一式2份)

 

附件2

 

登记备案要求(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7.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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