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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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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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