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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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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税[2009]14号(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02-05

     财政部财税[2009]14号(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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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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