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巴西政府为简化进口管理程序,在清理过去历年多项规定的基础上,简化汇总了一个新的进口管理规定。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管对外贸易副部长伊万.拉马略(Ivan Ramalho)12月1日签署了第17号政令。并于12月2日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进口管理规定》有3个附件(附件A-C)和1个附表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9个)预先申报审批的商品清单。 有关《进口管理规定》翻译整理如下。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1日第17号政令)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副部长(外贸国务秘书)行使2003年3月21日第4632号法令附件1第15条规定赋予的权利。考虑到1992年9月25日第660号法令条款和根据1994年9月30日第1355号法令有关办理进口许可的程序,合并汇总进口业务管理规定,决定: 第一章 进口商登记 第一条 在外贸国务秘书处(A Sacretaria de Comercio Exterior-SECEX)进出口商登记处(O Registro de Exportacao e Importacao-REI)登记注册是自动的。在巴西外贸网(O Sistema Integrado de Comercio Exterior-SISCOMEX)的任何终端机进行第一笔进口业务时既自动登记。 1、 已经在进出口商登记处注册登记的进口商,将保存其注册登记,不需附加补充登记。 2、 自然人只能进口非贸易性质的货物,由于其不具备从事贸易的资格。 第二条 由于下述原因受到行政管理决定处罚,在进出口商登记处的注册登记可以被否决、终止或取消: 1、 违反税务、外汇和外贸规定或; 2、 滥用经济权利。 第二章 授权委托和资格许可 第三条 在巴西外贸网开展进口业务,可以由预先获得资格准许,并通过其自己帐户的进口商自行进行。也可以根据联邦税务局(A Secretaria da Receita Federal-SRF)制订的条款规定,由进口商授权委托其代理进行。 第四条 被批准从事外汇汇兑业务的银行和进行汇兑业务的中间经纪行,将可以被授权通过进口商帐户向巴西外贸网拟定和传送需要办理许可的有关业务,但进口业务必须确实得到批准。 第五条 涉及外贸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机构,按事先特别法令规定,将被授权通过巴西外贸网系统对其职权范围内产品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进口许可 第一部分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巴西进口管理体制包括下述方式: 1、 免于许可的进口。 2、 自动许可进口。 3、 非自动许可进口。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巴西进口免于许可,进口商只需要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申报登记(O Registro da Declaracao de Importacao-DI ),须在向当地巴西联邦税务局(SRF)的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前进行办理。 主要涉及的是如下货物: 1、 海关免税库和工业免税库管理制度下的货物。 2、 准许临时进口的货物,包括海关进出口特别管理规定内用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田勘探的设备。 3、 在海关特别制度下的免税店、信用担保库、免税库和海关特别保管库的货物。 4、 由巴西民航局(O Departamento de Aviacao Civil DAC-Cotac)批准的用于航空器维修的航空另备件等货物。 5、 共同关税以外的,并实施减少进口税的货物(巴西外贸委员会2001年3月23日第8号决定)。 第二部分 自动许可 第八条 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 有关需在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内办理,同时也需要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登记的货物。 2、 下述情况的进口: (1) 来料加工海关特别管理的货物。 第三部分 非自动许可 第九条 非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 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的有关商品 ,同时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中指定的有关机构对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进行检查审核的商品进口。 2、 下述情况的进口: (1) 需要获得关税配额和非关税配额的货物。 (2) 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 (3) 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4) 需做同类产品检查的货物(注:本国可替代产品) (5)已经使用过的旧物资。 (6)来自联合国决定限制国家的货物。 (7)在本法令规定无需进行外汇汇兑的货物。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在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进口中,进口商必须在货物于国外发货前向巴西外贸网提供1996年12月12日第291号决定附件11 规定的有关材料。 1、下述情况下,将可以在货物于国外发出后,但在海关提货前办理许可。巴西外贸网管理条款规定需要控制的货物除外。 (1) 海关特别条款规定的来料加工产品的进口。 (2) 属于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的货物除外。 (3) 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2、 根据特别法令,各授权管理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在海关提货前直接在巴西外贸网批准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可以由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登记或通过在巴西外贸局和巴西联邦税务局授权的其合法的代理办理。 1、 货物的申报必须按照南共市海关税则规定的货物种类进行。 2、 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的详细申报可以免除,要注意遵守下述规定: (1) 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必须是海关关税税则同类母机或该设备的,其价值不得超过母机设备的10%。 (2) 另配件的价格必须预先写在进口单据中(合同、项目、发票和其他单据)。 3、 如果进口货物是与拉美一体化国家根据国际协定减税的货物,需要指明海关关税总则拉美关税货物的种类。 第十二条 许可申请将收到一个特别编号,将便于有关授权管理机构的分析审核。通过在巴西外贸网的咨询,进口商将可在任何时间获得关于许可申请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巴西外贸局 (DECEX)可以向进口商要求提供审批许可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当巴西外贸局发现填报许可申请中有错误或疏漏,或未按照业务或商品管理程序办理时,将在其许可申请中向进口商作出提示,要求材料的更改。 1、 这种情况,许可申请将悬置至材料修改完毕。这也将延误许可申请的分析审核。 2、 如果在90天修改日期内未予修改,巴西外贸网将自动取消申请许可。 第十五条 当发现有关进口单据出现明显错误,或有走私欺骗苗头,或明显的疏漏,许可将不会被批准。 在任何情况下,为保证进口商的上诉,根据法律将提供有关被拒绝许可申请的信息材料。 第五部分 实施有效期 第十六条 如果申报许可申请符合要求和完整,自在巴西外贸网登记之日起,最多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自动许可将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非自动许可申请最多在60天内办理完毕。 本法令规定60天期限,但由于非巴西政府有关授权机构所能控制的原因,有可能超过60天。 第十八条 上述两种许可有效期自国外货物发货之日起60天有效。 如果要求有效期与上述规定期限不同,如延期,应在有效期结束前,凭证明直接向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当进口许可( LI)有发货期限制,或进口许可( LI)没有发货期限制,但在进口申报(Declaracao de Importacao-DI)未提及,在自许可有效期生效90天之后,巴西外贸网将自动取消有关许可。 第二十条 企业在货物抵达后,可以在巴西外贸网申请任何形式的许可变更,替换原来的申请。 1、 在原申请有效的情况下,替换申请将接受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的重新审核。 2、 如与原许可业务有变化,替换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货物抵达后,通过向有关政府授权机构提供专门材料和申请,许可将可以被修正。 第六部分 补充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向巴西外贸网信息库及时提供信息和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政府有关授权机构应该向巴西外贸网通报将对进口许可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管理的目的。除非特殊情况,要在审批前最少30天通报。 政府授权的机构要求规定的管理行为包括南共市税则项下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全部规格。 第七部分 最终条款 第二十三条 因司法决定批准给予非自动许可,巴西外贸网将注明该情况。 第四章 贸易方面 第二十四条 巴西外贸局将跟踪进口实施的价格情况。为此,将使用不同方式了解进口价格的合理标准。其中包括国际交易所市场报价;专业广告;外国厂家的价格单;订货的资本货供应合同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巴西外贸局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进口商提供信息或有关贸易业务行为的材料。 第五章 需做同类产品检查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财政优惠扶植的进口(免和减进口税)需要预先进行同类产品检查。主要由联邦、州、联邦州、市和有关自治机构进行。 没有财政优惠的间接管理机构免于进行同类产品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同类产品检查将由巴西外贸局(Decex)根据2002年12月26日第4543号政令通过的海关规定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国产品在可以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将把其视为外国同类产品。将遵照下述参数: 1、 质量相同,有关规格适用同样用途。 2、 其价格不超过进口成本,按本国货币计价,外国产品,按到岸价格(CIF)基本成本估价,加进口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3、 同类产品交货期正常。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同类产品检查的进口被视为非自动进口,在国外发货前预先办理非自动许可进口。 第二十九条 必须进行许可登记,这是进口商想要将业务纳入以财政优惠为目的的法律手段。 第三十条 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进口产品的样本或工厂提供的技术规格说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存在本国同类产品,通过巴西外贸网将直接通知进口商申请被拒绝。如果将有关材料提交巴西外贸局,将可以被复审: 1、 有证据证明本国产品的技术规格不适合其使用目的。或 2、 本国相关工厂表示本国产品价格没有竞争性或交货期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竞争性。 第三十二条 因没有同类产品,如果需要减免商品流通税(ICMS),必须在许可登记时注明有关商品流通税协约(Convenio ICMS)。 第三十三条 免于许可的进口,以免除商品流通税(Convenio ICMS 152/94)为目的,办理没有同类产品鉴定申请,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 第六章 旧货物进口 第三十四条 旧货进口需要办理非自动许可,需货物在国外发货前办理。如果进口税则号为8609.00.000项下的,用于国际贸易运输固定航线,准许运输方式转换的20、40、45英寸并符合ISO/ABNT标准的集装箱和另备件非自动许可的申请,可以在货物于国外发出后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述情况可在办理许可登记的同时,将有关1991年5月13日第8号决定和1994年11月28日第370号决定规定的有关所需材料和变更材料,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办理。 1、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磨具。 2、 相关的零件和备件。 3、 使用过的生产器械和生产线。 4、 用于在本国再生产的。 5、 用于国际贸易运输固定航线,准许运输方式的 转换的20、40、45英寸(符合ISO/ABNT标准的除外)集装箱和另备件。 第三十六条 如果需要进行本国生产的检查,并通过巴西外贸局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均须根据上述政令第23条规定出示有关检查和评估鉴定之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自办理进口许可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未提交检查和评估鉴定,将被视为申请企业已经对此无兴趣,将决定拒绝进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发展、工业和外贸部370/94政令第6条规定,进口捐赠服装的进口许可申请和变更申请将按本政令第50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除根据第18号经济补充协议包括的产地来自南共市国家,税则号为 4012.11.00、 4012.12.00、4012.13.00和4012.19.00的再生橡胶轮胎以外,税则号在4012项下的再生和旧橡胶轮胎,无论用于消费或原材料均不批准进口许可。产地来自南共市国家的进口,必须遵照巴西标准工业质量局(Inmetro)通过的技术标准规定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产地为南共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需要办理配额的进口 第四十条 拉美一体化协会(A Associacao Latino-Americana de Integracao-ALadi)协议范围内包括的进口,需要关税配额,将属于在国外发货前需要事先办理非自动许可。 (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如下: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墨西哥、巴拉圭 、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 ) 进口商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提交产地证书副本和有关许可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根据南共市共同市场集团的决定,巴西外贸委员会(Camara de Comercio Exterior-Camex)决定包括的临时减少税收的进口产品应该遵守下述程序: 1、 非自动进口许可(LI)的检查集中在巴西外贸局。 2、 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贸易栏中应该按下述形式填写: (1) 税制/类别号:4 (2) 税制/法律依据 30 3、 商品、有关配额和其他程序已在本法令附件“A”中注明。 第八章 需要办理特别程序的产品进口 第四十二条 本法令附件“B”所列的商品需要办理自动进口或非自动进口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 以商业租赁和船舶租赁或简单承租形式进口 第四十三条 采取商业租赁(Leasing)和简单租赁、船舶承租和承租形式的资本货进口,必须在国外发货前预先办理非自动进口。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下述材料副本: 1、 样本和/或平均使用寿命的技术鉴定。 2、 注明外币价值的发票。 3、 与总部在国外机构确认的租赁建议书或合同。 4、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存在联盟或内联(仅在商业租赁情况下)的函件声明。 5、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船舶商业租赁和承租情况下)和交通部水运国务秘书处(仅船舶承租情况下)的预先批准。 6、 如果是使用过的旧商品,需按1991年5月13日第8号政令第23条及370/94和其他修改条款规定的有关技术评估鉴定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一旦获得进口许可,将在巴西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系统(Sisbacen)进行金融业务登记(O Registro da Operacao Financeira-ROF),注明获得的有关许可号。 第四十六条 被巴西中央银行系统金融登记批准之后,有关业务被视为最终批准。 第四十七条 如果发生提前退还货物,,将向中央银行系统进行快速申报。 第十章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 第四十八条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需要在国外发货前事先办理非自动进口许可,并需要进行办理无须外汇汇兑登记。 第四十九条 必须遵守下述特殊业务程序: 1、 根据业务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条款,当运费和/或保险是巴西进口商负责或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此情况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上注明和在许可的补充通报一栏中注明。 (1) 如果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中注明运费和/或保险的金额。 2、 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登记后,必须立即向巴西外贸局直接或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相应的形式发票,在形式发票上必须还包括有关馈赠物资的贸易价格和申报注明此业务是馈赠性质: 3、 馈赠物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货币的许可申请,将需要附加提交外国出口商出具并由巴西驻产地国家的商会或领事馆加盖印章的相关材料。 4、 使用过的消费物资的馈赠,只要符合1991年5月13日的第8号政令第27条第1项,后来又经过370/94号令修改的规定,将被许可。 5、 对进口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370/94号政令第6条涉及有关单位进行的旧服装进口,其许可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将提供下述单证。 1、 在社会福利部全国社会救济委员会进行进口商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巴西驻产地国大使馆加盖印章的馈赠函件。 3、 有关行为活动的证明复印件,包括进口商的变更。 4、 经公证处公证,办理进口许可的提货代理或合法代表的进口商的授权书。 5、 表明公益活动和受益人数的申报单。 (1) 进口商将在巴西外贸网进口许可补充说明一栏中声明,运费和保险费用将不是由进口商支付和进口商品专门用于分配给进口商登记的受益者,并非商业经营,包括公益市场经营。 (2) 对于提交有关材料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将准予进口许可。 第十一章 无需外汇汇兑的进口 第五十一条 下述进口将发放无需外汇汇兑的非自动许可: 1、 在保证合同中涉及的另配件。 2、 馈赠 3、 电影片 4、 需要事先在巴西中央银行登记的外国资本的投资。 5、 向国外寄送的以工业过科学实验、检查或研究的退回物资。 6、 第285/2003号政令规定的联邦税务局标准局预先规定的临时进口制度项下的进口物资。 7、 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样品。 8、 1982年7月26日地50号令条款项下的货物的替代品。 9、 商业租赁。 10、 简单承租。 11、 以本国货币支付的业务。 12、 外国资本投资。 第十二章 进口折扣 第五十二条 经中央银行建议,巴西外贸局认为需要,要获取在进口许可项下的进口业务折扣的受益者必须向巴西外贸局提出申请,包括: 1、 巴西中央银行按巴西外贸局认为是贸易性质的业务的格式要求。 2、 申报详细的理由,并注明有关的进口申报号。 3、 进口申报的复印件。 4、 商业发票、发货提单、与国外出口商索要的技术鉴定等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分析的材料。 第十三章 南共市 第五十三条 来源于南共市货物的进口,只要外贸国务秘书处国际谈判局要求,进口商要在谈判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产地证明。 第五十四条 拒绝提交产地证的,将会造成在巴西外贸网停止进口商登记。 第十四章 最终条款 第五十五条 本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巴西外贸局过去公布的下述政令、通知将被废除。 1、(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2、(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3、(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伊万.拉马略 附表: 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申报有关的另外9个管理机构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要求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共涉及巴西另外9个管理机构,大约近xxxx个税号项下的商品,其中包括: 巴西石油管理局(ANP) 64个税号商品 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1,106个税号商品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 52个税号商品 外贸业务局(DECEX) 44个税号商品 联邦警察局(DPF) 560个税号商品 巴西环保和再生自然资源局(IBAMA)113个税号商品 科技部(MCT) 169个税号商品 国防部(MIN.DEFESA) 19个税号商品 陆军司令部(MIN.EXERCITO) 310个税号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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