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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出口管理规定》
2003-10-29

《巴西出口管理规定》

  巴西政府为简化出口管理程序,在清理过去历年多项规定的基础上,简化汇总了一个新的出口管理规定。巴西发展工商部主管对外贸易副部长伊万.拉马略(Ivan Ramalho)9月3日签署了第12号政令。并于9月4日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出口管理规定》有7个附件(附件A-G)和10个附表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11个)预先申报的商品清单。
                 巴西出口管理规定
               (2003年9月3日第12号政令)
  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副部长(外贸国务秘书)行使2003年3月21日第4632号法令附件1第15条规定赋予的权利,合并汇总出口业务管理规定,决定:
                第一章  出口商登记
  第一条  在外贸国务秘书处(A Sacretaria de Comercio Exterior-SECEX)进出口商登记处(O Registro de Exportacao e Importacao-REI)登记注册是自动的。在巴西外贸网(O Sistema Integrado de Comercio Exterior-SISCOMEX)的任何终端机进行第一笔出口业务时(出口登记O Registro de Exportacao-RE、销售登记O Registro de Venda-RV或信贷登记O Registro de Credito-RC)既自动登记。
  1、 已经在进出口商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将保存其注册登记,不需附加补充登记。
  2、 自然人只能出口非贸易性质的货物,由于其不具备从事贸易的资格。
  3、 下述情况的有关人员因得到外贸秘书处的许可或有关部门的授权,将被排除在上述条款限制之外:
  (1) 其农村不动产已经在国家垦殖和土地改革局(O Instituto Nacional de Colonizacao e Reforma Agraria-INCRA)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农民或渔民。或者;
  (2) 作为独立职业登记的手工艺者、艺术家或类似人员。
  4、 由自然人或法人通过邮寄方式,无论需要或不需要汇兑,金额在1万美元以内或相当此金额的其他货币的出口,豁免强制在进出口商登记处进行出口商登记。但下述情况除外:
  (1)禁止或停止出口的产品;
  (2)需进行销售登记注册的产品;
  (3)不需汇兑但达到限制金额的产品;
  (4)属于海关特别规定和非标准的出口;
  (5)属于出口特别计划(O Programa Especial de Exportacao-BEFIEX) 的出口;
  (6) 需要进行信贷业务登记(RC)的出口;
  
  第二条 由于下述原因受到行政管理决定处罚,在进出口商登记处的注册登记可以被否决、终止或取消:
  1、 违反税务、外汇和外贸规定或;
  2、 滥用经济权利。
                第二章 授权委托和资格许可
  第三条 在巴西外贸网开展出口业务,可以由预先获得资格准许,并通过其自己帐户的出口商自行进行。也可以根据联邦税务局(A Secretaria da Receita Federal-SRF)制订的条款规定,由出口商授权委托其代理进行。
  第四条 被批准从事外汇汇兑业务的银行和与中央银行信息系统(O Sistema de Informacoes Banco Cetral -SISBACEN)联网的中间经纪行,将自动被授权按照确实获得出口资格的出口商的帐户和指令进行出口登记-RE、销售登记-RV或信贷登记-RC。
  第五条 与中央银行信息系统(SISBACEN)有联系的,涉及外贸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机构,将被自动授权通过该系统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产品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中提到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机构和部门的职员资格许可将根据从事中央银行信息系统的资格权限方式授予。
                第三章 出口登记
  第七条 在巴西外贸网出口登记注册(O Registro de Exportacao-RE)是对货物出口业范围的贸易、资金、汇兑和税务性质的一整套信息材料的申报。
  用于填报出口登记(RE)、销售登记(RV)或信贷登记(RC)的分类表格要求,已在巴西外贸网系统和发展工商部网站内公布。
  
  第八条 如果出口商在巴西外贸网申报的材料与实际进行的业务不符,出口商将会受到现行法律的处罚。
  
  第九条 出口业务应该是在巴西外贸网登记的物品。本政令附件“A”规定的情况除外。
  1、出口登记必须在海关提货申报前和发货前进行。
  2、出口登记可以在发货之后和海关提货申报前进行,其涉及的出口如下:
  (1) 按本政令第十章包含的规定,专门供应挂巴西国旗或外国国旗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润滑油、食品和其他该船舶和航空器本身需要的消费品及用品。
  (2) 在国内市场,向不居住在巴西的人员或在免税店向旅客销售的本政令附件“B”规定的宝石、半宝石、贵重金属及制品和首饰制品。
  
  第十条 对出口登记可以进行变更。正在海关提货期间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出口业务对外装船发货有效期是自出口登记之日起60天。
  1、 如果出口产品必须进行销售登记和(或)遇到本政令附件“C”包括的情况,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将按特殊情况处理。
  2、 已到发货有效期的,出口登记可被延期。
  
  第十二条 出口产品必须按联邦税务局(SRF)制订的条款规定办理海关提货手续.
  
  第十三条 在办理海关提货手续的过程中,对出口登记发现问题争议,联邦税务局将采取适当可行措施处理。
                第四章 出口简化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巴西外贸网进行出口简化登记(O Registro de Exportacao Simplificado-RES),是指出口金额在1万美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货币以下,需汇兑并需立即对外发货的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下述出口商品可以作为出口简化登记出口,即在巴西外贸网和发展工商部的电子网站中规定的代号为80.000项下的正常出口(译注:在该政令所附的附表一是有关出口业务环节名称代号,以便在巴西外贸网进行申报使用,其中80.000是指一般正常出口),而非属其他代号项下的出口。
  第十六条 简化出口填报登记说明,在巴西外贸业务局公布的专门公报中查阅。
                 第五章 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特殊手续的出口产品请见本政令附件“C”。主要是指那些因有法律规定或因巴西履行国际允诺的特需的产地证书,特殊类别规格和标准的,需交纳出口税,或有配额出口或中止出口等问题的出口产品。
  出口产品需向政府有关机构申报的,请查询发展工商部电子信箱地址和巴西外贸网行政手续办理一栏。
                 第六章 出口单证
  第十八条 在巴西外贸网登记注册的出口业务完成后,如果出口商要求,联邦税务局(SRF)将向出口商提供巴西外贸网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一旦需要,将可在连接巴西外贸网的终端机从出口登记中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在办理出口手续中使用的主要单证已列在本政令附件“D”中。
                 第七章 销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政令附件“C”所列需办理销售登记的,应通过巴西外贸网在办理出口登记前事先办理销售登记。
  1、 要求出口商必须随时向外贸国务秘书处提交属于销售登记业务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2、 向船舶和航空器供给的用品和消费品免除销售登记。
  3、 下述情况,可准予销售登记变更。
  (1) 如果新企业是销售登记原始企业的合伙企业或继承企业,出口商名称可变更。
  (2) 进口商名称可变更。
  (3) 装船发货延期或提前,只对原预定发货期展期。但装船发货月份、发货港和目的港、销售登记中产品的品种和品质均不做变更。如果产品单价需要变更,可向高调价。
  4、 可准许对销售登记中产品总数量的5%做取消的变更。
  5、 如在附件“C”所列的特殊情况,价格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 产品可按固定价格定价或按下述两种情况定价,即根据附件“C”所列产品交易所每天公布的价格定价,和按发货月份市场的价格差价价格制定。
  (2) 对将要确定价格的产品销售,必须根据装船的月份和预先确定的发货月份制定价格差价价格。
  (3) 销售产品价格确定的最后期限必须在有关出口登记之日和在作为确定基础估价月的月初之前进行。
  (4) 必须在确定价格的次日并交易所开市之前一天,将确定的价格在巴西外贸网登记。
  (5) 如果在申报的发货月份没有报价,将按下月报价登记。
  (6) 产品报价和价格差价是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FOB船上交货的每公吨美元报价 。
  (7) 出口业务必须按国际承认的合同签定。
  6、 出口登记必须在销售登记指定的预计发货的月份开始前的最多10天内办理。
  7、 出口业务将必须采取可兑换的货币即期付款方式。向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家出口除外,因按规定最多可延长90天。
  (译注:拉美一体化协会是1980年8月12日在乌拉圭签定蒙得维的亚条约成立的,旨在加速拉美经济一体化进程。包括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巴拉圭3个经济相对小的国家、智利、哥伦比亚、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古巴经济相对中等的6个国家和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总共12个成员国家)。
  8、 在下述预先申请获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同意回购的业务请求。
  (1) 在每次销售登记业务中的汇兑盈利业务(回购的价格/价格差价必须低于销售的价格),要按照申请回购期间市场的情况制定。
  (2) 在交易之日将提供相应的单据进行检查。
  (3) 企业必须自交易之日起10日内,通过出示提交回购业务的已经结算的汇兑合同,证明已经进行结汇。
  9、 出口登记的发货期限制在自进行销售登记之后的发货月份内的30天。
  10、 按照申请提货的规定,出口登记有效发货期可自动延长10日。
 
  第二十二条 未全部或部分履行销售登记,将失去自动出口登记的的权利。
                第八章 无需汇兑兑现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财务转帐程序,用无需汇兑兑现的出口来支付服务费用。这种出口将可获批准。
  1、属于本政令附件“E”规定的无须汇兑兑现的出口。
  2、根据临时出口管理规定进行的向国外寄出的货物,出口商必须按联邦税务秘书处和外贸秘书处制定的规定和期限将货物运回。
  3、 在上述2款规定的临时出口,出口商可以根据本政令的有关规定,遵照联邦税务秘书处制定的有关规定,通过更改出口登记,改为最终出口。
                第九章 寄售出口
  第二十四条 除本政令附件“F”中所列商品,在巴西出口商品目录中其他全部商品均可采取寄售方式出口。
  1、 寄售出口要求出口商有义务证明在自发货之日后,按照外汇汇兑管理规定在出口销售货物的结汇期限内及时结汇或退回货物。
  (1) 在海关税则税号2、13、23章节的货物。最多到90天。但附表“F”中所列商品除外。
  (2) 其他货物可最长到180天。
  2、 经确凿证明,巴西外贸局(DECEX)将可以准许唯一一次在原来批准寄售期限的最长延期。
  3、 下述情况,出口商应该在1、款中规定期限之后30天之内申请出口登记中的价格变更,但必须出示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1) 通过出示有关海关卸货申报和进口申报的材料,退回国内已经发出的全部或部分货物。
  (2) 货物以低于在出口登记中申报的原寄售价格的销售而进行出口登记更改。
  (3) 货物不能全部或部分退回而进行出口登记变更。
  4、 出口商未按上述3、款中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办理的:
  (1) 巴西外贸局( DECEX)对其新的寄售出口不予批准。
  (2) 可定为是出口未结收汇,并接受有关现行立法,特别是1933年10月19日第23258号立法规定的行政制裁。
  第二十五条 汇兑兑现应按出口登记的销售条款规定的货币价格,并根据巴西外贸局(DECEX)批准的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内结收汇。
               第十章 船和航空器上使用和消费的货物出口
  第二十六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税赋和汇兑规定,供应挂巴西或外国国旗的专门从事国际运输的船只或航空器使用和消费的燃料、润滑油和其他货物构成的出口。
  以此目的供给船只或航空器使用和消费的货物,应是专门为乘务员及旅客消费和船只或航空器自身储备或维修的。
  
  第二十七条 该项业务应该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1) 出口登记的申请应该以月为基础至本月最后一日,按海关商品税则号在巴西外贸网和发展工商部电子邮件规定的专用号码填报出口登记表格。
  (2) 对该出口的行政管理措施和处理规定含有禁止、停止和事先申请的具体规定。
  (3) 本章节涉及的商品免除销售登记。
  (4) 如果供给的是挂巴西国旗从事国际运输的船只或航空器,可以以本国货币支付。
   a、 巴西船东租赁的外国船只视做巴西船只;并:
  (5) 未遵照要求申请办理出口登记的,将可能导致中止出口商使用巴西外贸网系统,甚至巴西外贸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章 需提交由国外出具的化验分析材料,并在银行不提取一定比例幅度外汇或不扣留外汇备用金的出口
  第二十八条 准许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其商品在附有分析化验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国外进行检查后进行业务结算的出口,无论有无外汇扣留备用金的条款。
  1、 本政令附件“G”中涉及的货物将需有最高外汇备用金比例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出口的货物清单。
  2、 出口商可以在发货前180天内申请,要求更改在出口登记中的有关价格。在此期限内要向巴西外贸局(DECEX)或本政令规定的有关部门提交有关办理外汇和最高外汇扣留备用金比例的手续证明。
  3、 在2、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出口商为办理有关手续,
  (1) 巴西外贸局(DECEX)可以终止本政令所规定出口的新的出口登记。
  (2) 可因未进行出口结汇理由,对出口商按现行法律,特别是1933年10月19日第23258号法令规定进行行政制裁。
              第十二章 用于展览会、展出和类似活动的出口
  第二十九条 以促销为目的向国外寄发货物,要求出口商必须保证在自发出货物180天之内把货物返回国内,或如果出售了货物,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收结汇。
  1、 如果不能实现货物返回国内,或以低于在出口登记中申报的价格销售,出口商必须在发货后210天之内向巴西外贸局(DECEX)或有关注册机构在出口登记中进行价格更改。在同期内,向巴西外贸局提交证明材料供分析和采取下述有关决定。
  2、 在1、款规定期限终结时,出口商未按本政令有关规定办理:
  (1) 巴西外贸局(DECEX)可以终止该出口商本政令所规定促销出口的新的出口登记。
  (2) 可因未进行出口结汇理由,对出口商按现行法律,特别是1933年10月19日第23258号法令规定进行行政制裁。
                第十三章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
  第三十条 海关保税仓库是在本国领土的海关存放已经与国外成交,并被认为是应该进行税务和汇兑手续的出口货物的存放的一种管理。因此,该出口业务应事先在巴西外贸网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只准许以在海关内交付条款合同项下(DUB-delivered under customs bond)出售或补偿(DUB compensado)的货物。
  1、以在海关内交付条款合同项下出售货物的价格应该包括货物价格、运费、保险费、制单费和其他在海关仓库的仓储费用。
  2、以在海关内交付条款合同项下补偿的货物的价格应该包括货物放置在船舱,交到机场或边境的价格,出口商应该以本国货币补偿代理因出具海关储存证明单证直至离开本国前的相关的仓储费用。
 
  第三十二条 如果出口货物涉及下列情况,将中止或禁止出口。
  (1) 寄售
  (2) 未收结汇
  (3) 以本国货币进行
  (4) 再出口
  (5) 国产化产品的出口
 
  第三十三条  在保税仓库准许有外部出口配额限制的纺织品或本政令附件“C”涉及的特别程序的商品,但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向欧盟、美国、波多黎各和加拿大出口的产品不可以在出口登记中更改原始目的地。
  (2)向其他国家出口的产品不可以在出口登记中更改原目的地为欧盟、美国、波多黎各和加拿大。
  
  第三十四条 属于双边协定规定的出口,出口商品的发货应在出口登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享受普惠制(Sistema Geral de Preferencia-SGP) 待遇货物的出口, 其FORM A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需在对外发货时,凭出示发货通知单和国际运输提单副本,遵照本政令第二十九章规定条款进行。
                  第十四章 销售条件
  第三十六条 在巴西的出口业务中,接受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条件。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Os Termos Internacionais de Comercio)可以通过进入发展工商部的电子网站查询。
               第十五章 价格、支付期和代理佣金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出口价格应按国际市场行情由出口商在统筹考虑业务各种因素和保证收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出口支付期应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和各种商品的特点,可以采取即期支付直至发货后180天内支付的方式。支付期超过180天的出口应该遵照本政令第十七章规定的条款办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佣金是参照对外发货地的货物价格补偿回报进行该笔贸易成交的一个或多个中间商提供的有关服务而定。
  
  第四十条 巴西外贸秘书处对价格、支付期和代理佣金的检查可在出口登记之前预先或之后进行,将根据不同报价体系、不同贸易性质审核。在任何时期,均可进行质疑和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有关材料。
  有关责任人可以提出争议,提供新的贸易条件材料供巴西外贸局(DECEX)审核。
                 第十六章 货物唛头标记
  第四十一条 巴西对外发运的货物其货物原产地将在标签和货物唛头以及有关包装上标出。(1964年12月10 日第4557号法令和补充法令)
  本条款的规定在下述情况可予免除:
  (1) 因进口商要求。
  (2) 出口商为保证出口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3) 用于组装和复原的国产车辆、机器、设备和器材的另配件,包括CKD散件组装商品的发运。
  (4) 由进口商经营的发运货物在包装上含有明显的产地标记。
  (5) 在发运商品中,有些虽然可以印刷唛头标记,但因不符合经济和审美要求,从技术角度可以省略。
  (6) 散装货物出口。
                  第十七章 出口资金融通
  第四十二条 根据特别规定,支付期限超过180天的出口被视为资金融通出口。从授权上,可以资金融通180天或少于180 天付款的出口。
  信贷登记(O Registro de Credito-RC)是一种电子材料文件,其包括了对出口资金融通的内容,作为出口资金融通管理规定。出口商要在出口登记时填报有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巴西出口资金融通包括对外货物和服务,可以通过单独的也可以是一揽子的货物或货物与服务的销售。
  
  第四十四条 下述情况可予以出口资金融通:
  (1)使用出口资金融通计划(O Programa de Financiamento as Exportacoes-PROEX)的资金,该计划资金属联邦政府总体预算内资金,由巴西银行(O Banco do Brasil)以联邦金融代理机构性质通过融通方式具体操作管理。
  (2)使用出口商自己的资金或准许从事汇兑业务的,而与联邦没有责任的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十八章 对拉美一体化协会出口
  第四十五条 拉美一体化协会(A Associacao Latino-Americana de Integracao-ALDI)旨在通过关税优惠和消除壁垒及其他阻碍自由贸易的机制而建立拉丁美洲共同市场。
  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如下: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墨西哥、巴拉圭 、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
  
  第四十六条 谈判涉及的商品和制定优惠的幅度都包括在巴西政府联邦公报发表的包括贸易性质部分商品协定、经济补充协定和区域性协定中。
  
  第四十七条 为行使拉美一体化成员国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有关商品应该附原产地证书。
  如果属巴西/墨西哥签署的第53号经济补充协定,应遵循原产地证的下述条款:
  关税部分……包括….%的优惠对……总金额,根据ACE 53规定的额度。
                  第十九章 对南共市出口
  第四十八条 南方共同市场(O Mercado Comum do Sul-MERCUSUL简称南共市)是根据亚松森条约组建的(1991年11月21日第350号法令),旨在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经济贸易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 为行使南共市成员国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有关商品应该附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章 普遍优惠制出口
  第五十条 普遍优惠制(Sistema Geral de Preferencia-SGP简称普惠制)是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进口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确定的商品给予关税减让或减免 。
  
  第五十一条 有关获得优惠的商品和条件的信息每年由缔约国公布,可以单独从巴西银行和发展工商部的国际谈判局(DEINT)以及发展工商部的电子网站中查取。
  
  第五十二条 为行使普惠制成员国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有关商品应该附原产地证书FORM A ,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行使出具的权利。
  1、 按现行规定,在货物发运后,应通过提交有关材料立即办理出具FORM A申请。
  2、在普惠制缔约国提出的货物空运运输条件情况下,巴西银行可以在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基础上出具FORM A 原产地证。出口商必须书面保证在发货之日起10日内提供发货提单。
  3、 出口商必须在出具FORM A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FORM A 的机构提交出运提单,用以证明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章 全球贸易优惠制
  第五十三条 在发展中国家签定的全球贸易优惠制协议(O Sistema Global dePreferencias Comerciais-SGPC)是将双边给予互惠,并根据其他全部缔约国的经济工业发展情况,贸易情况,贸易体制和政策情况给予相应的实惠。
  缔约方给予巴西的优惠请见1991年8月21日第194号政令公布的有关协议的附件IV。
  
  第五十四条 为行使全球贸易优惠制成员国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有关商品应该附全球贸易优惠制(SGPC)原产地证书。
  (译注:全球贸易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于1988年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旨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尤其是77过集团之间给予的贸易优惠,该协议得到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支持。巴西1991年3月25日第98号法令批准该协议,于1991年5月25日生效。1991年8月21日第94号令公布了此协议。1991年10月1日巴西外贸局第363号令公布了巴西给予优惠税率的清单。)
                  第二十二章 货物返回本国
  第五十五条 货物返回本国,要遵照现行进口规定。通过在出口登记中获许,准许下述情况返回:
  1、 寄售货物,并在预定期限内未售出。
  2、 由于所订货物在保证期内技术或规格出现问题。
  3、由于进口国方面进口制度发生变化。
  4、已经不用的包装或托盘。
  5、属临时出口,需再进口。
  6、由于战争或公害。
  7、以促销宣传为目的的对外发运的货物。
  8、通过邮局寄出,而收货人(进口商)未取走。
  9、非出口商意愿的其他任何原因。
                第二十三章 贸易发展和对出口商的支持
  第五十六条 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将对企业家、各类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其业务发展进行指导和促进巴西贸易交流。
                第二十四章 普遍条款
  第五十七条 根据1972年11月29日第1248号法令和补充规定, 做为出口贸易企业需要特别登记的应遵照巴西外贸局(DECEX)公告公布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在边境贸易中,对阿根廷、玻利维亚、巴拉圭和乌拉圭可以批准出口规定的巴西商品,并按巴西本国货币结算。开展这些边境贸易由总部设在巴西下述地区的企业进行:
  Acegua(RS),(南里约格朗德州)
  Bage(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Barra do Quarai(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Bela Vista(MS),(南马托格罗索州)
  Caceres(MT), (马托格罗索州)
  Chui(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Corumba(MS), (南马托格罗索州)
  Dionisio Cerqueira(SC),(圣卡塔林纳州)
  Foz do Iguacu(PR),(巴拉那州)
  Guaira(PR), (巴拉那州)
  Guajara-Mirim(RO),(朗多尼亚)
  Jaguarao(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Ponta Pora(MS), (南马托格罗索州)
  Porto Maua(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Santa do Livramento(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Santa Vitoria do Palmar(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Sao Borja(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Uruguaiana(RS) (南里约格朗德州)
  第五十九条 通过FONPLATA( O Fundo Financeir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Bacia do Prata)基金,对该基金组织有关成员国(阿根廷、玻利维亚、巴拉圭和乌拉圭)的借贷方企业出口巴西的货物和服务,准许以本国货币结算。但必须遵循该组织巴方成员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六十条 已经使用过的物资(二手货等)和国产化货物可以作为出口商品。但需要按照巴西外贸局( DECEX)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未在现行管理规定范围或没有得到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的特别准许,在巴西外贸网进行任何登记开展出口业务是不准许的。
  
  第六十二条 未履行本政令规定的要求条件,出口商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处罚制裁。
  
  第六十三条 本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巴西外贸局过去公布的下述政令、通知将被废除。
  1、(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2、(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3、(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4、(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伊万.拉马略
附件“A”   向国外发送邮寄免于出口登记的货物
  1、居住在国外或邻国的,按照联邦税务局规定的条款范围内,用巴西本国货币在巴西国内购买的货物。
  
  2、非商业目的,含有信息和娱乐材料,用于在国外巴西社团放映,之后返回巴西的录象带。
  
  3、非汇兑和非商业目的的家庭宠物。
  
  4、行李物品。
  
  5、价值不超过300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无须汇兑的宝石和半宝石样品,以及其他类似贵重或半贵重矿物样品。
  
  6、由外交使团、领团及巴西为其成员的国际常驻组织代表出口的外交包裹,包括汽车和行李。
  
  7、常驻国际机构代表的物品。
  
  8、巴西确认的有关国际活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的货物。
  
  9、含遗体骨灰的骨灰盒。
  
  10、临时出国,由出国所有者在国外使用的车辆。
  
  11、无商业价值的样品。
  
  12、用于信息交流录制的文件材料。
  
  13、无商业价值的样本和宣传材料。
  
  14、自然人或法人的最高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或等同货币的出口。
  
  15、在发生战争或公害情况下,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名义出口的货物。
  (1) 属于联邦、各州和各市直接公共管理部门或地方自治机构。
  (2) 社会援助机构。
  
  16、在临时出口管理下,原样或在维修、改造之后再返回巴西的货物。
  
  17、在服从临时进口管理规定情况下的再出口货物。
  
  18、必须退回国外的货物。
  (1) 经海关确认申报错误的货物。
  (2) 海关特别规定拒绝受理的货物。
  (3) 有关卫生检疫、环保或安全部门不予批准的货物。
  
  19、按照巴西联邦税务局专门法律条款规定,作为邮递快件发往国外的货物,或通过从事信使的企业非快件货物,这些货物应在巴西外贸网进行出口登记申报的物品,但金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或按其他货币计算等同价值的货物。
  
  20、通过巴西邮电局作为国际邮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应在巴西外贸网进行出口登记申报的物品,但金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或按其他货币计算等同价值的货物。
  
  注:本附件涉及的通过信使企业进行的上述货物业务,应严格遵照对出口商品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管理要求进行。
 附件“B”  宝石、半宝石和贵重金属,极其制品和首饰工艺品
  1、 一般情况
  在国内市场,以国外货币销售给非居住在巴西国内人员的宝石、半宝石和贵重金属,极其制品和首饰工艺品,或在免税店销售给国外为目的地的旅客的,被视做出口,并按下述程序办理:
  (1)上述条款规定只限本附件所附附表所列清单货物。
  (2)货物应附有出境用、由销售企业出具的财务销售发票。该发票应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模式和要求填写,盖有标准专用章和多联的发票。
  (3) 专用标准发票第一联应盖章。如果在出境的机场、港口和海关边防检查地点要求出示发票,应提交海关税务稽查人员。
  (3)-1 非居住在巴西的购买者,可以选择通过运输企业或非居住在巴西的自然人直接寄发货物的方式进行。
  (4) 销售企业从事进行的1条款所述业务,应在每月15天内,将前15天进行的业务情况在巴西外贸网进行出口登记。
  (5) 销售企业在出口登记时按照下述情况特点可以统一在一次登记中。
   A、 同一目的国。
   B、 同一货币。
   C、 同样支付条件
   如:全是用支票支付
     全是用国际信用卡支付。
  注:出口登记只涉及用特殊支付方式的,如支票或国际信用卡。
  
  2、 填报的标准模式表 (注译:省略)
  
  3、 1条款包括的商品清单
      税则号          商品名称
      71023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宝石
      71023900     其他非工业用宝石
      7103       经加工或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1069220     银制品
      71081       非货币用金制品
      711019      铂制品
      71131900     银和镀银及包银或包其他贵重金属 首饰
      71131900     金和镀金及包金或包其他贵重金属 首饰
      71132000     普通金属首饰,但包银或金的
      71159000     电器接触用的银材料
      71161000     天然或人工珍珠项链
      71162090     宝石或半宝石项链
  
  4、 出口登记注意事项
  (1) 在出口登记第11栏中有关申报商品的代号
   税则号71类中的未加工宝石 代号9999701100
   税税则号71类中的未加工宝石 代号9999702100
   税税则号71类中的金制品 代号9999703100
   税税则号71类中的其他商品 代号9999704100
  (2) 在出口登记第25栏中申报的商品
   税则号71类中的出口商品(附件“ B”第3条款的商品)。出具税务发票的销售商品。
  (3) 在出口登记第6-a栏(进口商)和6-b栏(地址)中:
   如果是只一个进口商,要填写其名称、地址和国家。
   如果是多个进口商,只填写:多个。
附件“C”  需办理特殊手续的产品出口
  海关税则第3章 鱼、甲壳、软体和其他水产品类
   
   03031190 冷冻龙虾
   1、 需按89年3月8日的170号政令的规格标准。
  
  海关税则第8章 水果产品类
   08013100 鲜或干未去壳腰果
   1、按2002年10月16日第26号政令,截至2003年10月20日前,需付29%的出口税。
  
  海关税则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等产品类
   09011110 未浸除咖啡硷的未焙炒咖啡豆
   1、需要预先进行销售登记。
   (1) 下述品种的交易所成交要进行价格审核:
   (1)-1 阿拉伯类种咖啡(Tipo Arabico)小豆咖啡):纽约交易所-“C”类合同,或期货交易所(Bolsa de Mercadoria & Futuros-BM&F)。
   (1) -2大豆咖啡(Tipo Robusta/connillon):伦敦交易所。
   (2)可属于下述各组中的产品:
   (省略。译注;按咖啡品质和大小分01或22,02或22,03或23,04活4,05或25,06或26,07或27,08或28,09,10,89,99等12组。)
   注:01-10,89和99组(用于伦敦或纽约交易所洽谈咖啡的交易),21-28,89和99组用于期货交易所洽谈交易)
   (3)将只接受其预计发货期不超过在谈判之后第11个月的最后一天的销售。
  
  海关税则第12章 种子、水果等产品类
   120100 大豆
   1、 必须事先销售登记
   (1)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Bolsa de Mercadoria de Chicago-CBOT)作为对大豆价格审查的基础。
  
  海关税则第15章 脂肪、动物油、植物油等产品类
   15071000 初榨豆油的分离品
   150790 精制豆油及分离品
   1、 必须事先销售登记
  (1)芝加哥交易所(Bolsa de Mercadoria de Chicago-CBOT)作为对大豆油价格审查的基础。
  
  海关税则第17章 糖和糖果等产品类
   17011100 未加香料或着色的甘蔗砂糖和德麦拉拉蔗糖(Acucar demerara)
   17019900 精制糖
   1、 必须事先销售登记
   (1) 纽约商品交易所是进行德麦拉拉蔗糖交易的世界市场(11类合同)和美国市场(14类市场)。砂糖和精糖(5类合同)将可利用伦敦和纽约的商品交易所(在此情况下将会增加保险费用)。
   (2) 在销售登记的发货期应包括(精糖和砂糖)销售后最长60天,(德麦拉拉蔗糖)最长75天。
   (3) VHP德麦拉拉蔗糖的报价因其分化差价费用,应在11类合同报价基础上增加3.75%。
   (3)-1 在出口中要注明糖分含量。
   (3)-2 在销售登记中为市场辨别,要注明分化的度数。
  
  海关税则第20章 蔬菜和水果加工等产品类
   20019000 用醋制作的棕榈树心
   20089100 用其他原料制作保存的棕榈树心
   1、 对法国和美国市场(包括波多黎各用罐头盒包装,同时也可使用玻璃瓶包装。)
  
  海关税则第23章 动物饲料等产品类
   23040090 大豆豆粕
   1、 需要事先销售登记
   (1) 销售登记必须在进行销售之后第二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盘之前进行。
  
  海关税则第24章 烟草等产品类
   2401 非加工的烟草,烟草废料
   1、对巴拉圭和乌拉圭出口要交纳150%的出口关税(2000年10月30日第3646号政令)
   2、 必须符合92年7月24日第19号令的标准。
   24011020
   24011030
   24011040
   24011090
   24012020
   24012030
   24012040
   24012090
   1、 如果欧盟要求,将附烟草品种证书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1、 对南美和中美(包括加勒比)的出口要交纳150%的出口税(1998年12月14日2876号令)。
   2403 其他烟草产品
   1、 对巴拉圭和乌拉圭出口要交纳150%的出口税。(2000年10月30日3646号令)
  
  海关税则第25章 盐、硫磺、石头、石膏和水泥等产品类
   2515 原状或粗加工大理石等
   2516 原状或粗加花岗岩等
   1、 必须符合88年9月20日162号令的标准
  
  海关税则第41章 皮革等产品类
   4101 牛板皮
   4102 羊板皮
   4103 其他板皮
   410410 面积不超过2.6平方米的全粒面未剖层蓝湿牛皮
   410422 其他方式处理的牛皮
   41042900 其他牛皮
   1、 需要交纳9%的出口税(1997年7月11日2767号令)
  
  海关税则第44章 木材、植物碳和木制品等产品类
   1、 必须在出口登记中对产品的体积、材质、木材的名称和生物名称进行鉴别。
   4401 木柴、锯木、木废料及碎片
   44020000 植物碳
   4403 原木
   1、 停止出口。下列情况除外,但必须在巴西环保局(IBAMA)预先申报,并进行出口登记。
   (1) 旨在用于展览会样品,科技研究或者贸易促销。
   (2) 非森林开采的从中间纵向劈开的无使用价值的天然材质的原木。
   (3) 再生林中获取的外来品种的。
   4407 木厚板才(6mm以上)
    1、 松树(pinho)、桃花心木(Mogno)、imbuia virola 等品种(44071000、44072410、44072420、44072490)需要申请配额。
    2、 按照1951年12月21日第30325号令,松树木材(44071000)出口在出口提货时需要规格证书。
    3、 准许出口的厚度
   (1) 最厚至101.6mm 。如超过该厚度在发货前需要向巴西环保局申报。
   (2) 再生林品种的木板才厚度不限。
   4、 发货时需要出示《频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证书(Certificado CITES-Convencao sobre o Comercio Internacional das Especies da flora e da Fauna Selvagens em Perigo de Extincao)。
   5、 44072900 Jacaranda-da Bahia (Dalbergia nigra 柚木) 禁止出口。
   4412 胶合板,多层板
   1、 除松木外,将要符合1971年5月14日第67号令的规定标准。
  
  海关税则第48章 纸和纸浆等产品类
   4813 卷烟纸
   1、 按2000年10月30日3647号令,向南美(除阿根廷、智利和厄瓜多尔)、中美包括加勒比出口要交纳150%的出口税。
  
  海关税则第50章 丝等产品类
   5007 丝绸织物和丝废物
   1、 需要服从进口国特殊规定或美国和波多黎各的配额。
   (1)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1章 毛极其产品等产品类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 精梳羊毛
   51053 粗和精梳的细毛
   1、 对欧盟出口需要申报出口许可(Licenca de Exportacao)和原产地证。
   (1)在出口登记中要注明毫米长度和微米粗细。
   (2)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5106-5109
   511-5112
   1、需要服从进口国特殊规定或美国和波多黎各的配额。
   (1)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2章 棉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欧盟和美国的配额出口,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3章 其他植物纤维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4章 合成和人造纤维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5章 合成和人造短纤维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缝纫机线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6章 纤维絮胎、滤嘴、特殊线、绳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56012291 按2000年10月30日3647号令规定,化学纤维制的烟卷滤嘴对南美(阿根廷、智利和厄瓜多尔除外)、中美包括加勒比出口需要交纳150%的出口税。
   560490 用橡、塑浸渍或涂布的其他纺织纱线
   1、 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
   (1)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7章 地毯和其他铺地制品等产品类
  (译注: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8章 绒和绳绒织物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部分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59章 绒和绳绒织物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部分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60章 针织物等产品类
  (译注: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 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61章 针织服装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部分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62章 非针织服装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部分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63章 其他纺织品等产品类
  (译注:其中有些规格需要按照美国的配额出口,部分对欧盟出口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和产地证书,由外贸国务秘书处委托巴西银行负责具体办理。)
  
  海关税则第68章 石、石膏、水泥制品等产品类
   68029390 其他加工形式花岗岩制品
   1、 遵照1988年9月20日第162号令的规定标准。
  
  海关税则第71章 天然和人工珍珠、宝石和半宝石,贵重金属及制品,珠宝、硬币等产品类
   1、 在半国市场销售给非居住在巴西的或在免税店销售给国外旅客的,用外汇支付的商品,
   (1) 按附件“B”规定要求办理。
   71081310 非货币用途的金条、金线等
   1、 必须进行销售登记
   (1)在销售后第二天纽约商品交易所开盘前申请销售登记。
   (2) 按要求填写销售登记表。
   (译注:具体表格要求省略)
   71082000 货币用途的非加工或半加工的金,或金粉
   1、 不需出口登记
   2、 按巴西中央银行规定办理。(1989年5月11日7766号令)。
  
  海关税则第93章 武器、弹药等产品类
   1、 按2001年7月6日第17号令规定,向南美(阿根廷、智利和厄瓜多尔除外)、中美包括加勒比出口必须交纳150%的出口税。
  注: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出口产品请查阅巴西外贸网和发展工商部电子网站。
附件“D”  办理出口手续需要附有关材料单证
  
  1、 出口许可 ---- 对欧盟出口纺织品
  向欧盟出口受管制的商品,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2、 出口许可 ---- 对加拿大出口纺织品
  向加拿大出口受管制的商品,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3、 产地证书 ---- 对欧盟出口纺织品
  为帮助向欧盟出口受管制的商品,出口发货产地证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4、烟草真实性证书 ---- 在向欧盟出口烟草情况下,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5、产地证书 ---- 对拉美一体化协会
  包括享受由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出口,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与拉美一体化协会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6、产地证书 ---- 南共市
  包括享受由南共市成员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出口,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与拉美一体化协会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7、 产地证书 ---- 普遍优惠制(Form A)    
  包括享受由普遍优惠制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出口,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出口,由出口商选择出具和填写。
  
  8、 产地证书 ---- 全球贸易优惠制
  包括享受由全求贸易优惠制给予的在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出口,由巴西工业联合会或其分会出具,由出口商填写。
  
  9、 商业发票 ---- 受对美国和波多黎各出口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出口,由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授权,巴西银行签发,由出口商填写。
  
  10、 出口税务分类证书 ---- 在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注册登记的分类员鉴别,由出口商填写,并在海关提货时向当地税务当局出示。
  
  注:添表要求,请在添表时见具体表格。
附表“E”  无需汇兑外汇的出口
  1、 退回已经临时进入巴西进行配种的外国动物。
  
  2、 以租赁方式用于配种的繁殖(公或母)动物的临时出口。
  
  3、 以特许使用为基础的用于在国外放映的国产影片、录象带。
  
  4、 退还原地的外国影片和视听材料。
  
  5、 无商业目的,为履行国际诺言或科研用的人的血浆制成品或立即使用的产品。
  
  6、 下述情况所列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1) 用于进口货物的空的材料。
  (2) 退回原地的空材料。
  (3) 用完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7、 以复原和提炼为目的的矿产品和金属的临时出口限以下情况:
  (1) 提炼加工后不是最终产品。
  (2) 直接用于或专门在提炼加工生产中使用的再进口的中间产品。
  
  8、 数据资料程序机自身使用的已经录制的磁带、磁盘或光盘。
  
  9、 馈赠或调换的动物。
  
  10、 用于体育比赛和竞赛的物品。
  
  11、 临时出口:
  (1) 本国或国产化的产品。
   A、予以租赁的。
   B、用于在国外加工、转化、提炼、安装后再进口合成的。
  (2) 用于在国外修理、维修或修复的。
  (3) 用于展览、博览会展出,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货物,可以便捷方式在巴西外贸网进行出口登记的。
  (4) 根据国际协议或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规定范围内临时出口的其他商品。
  
  12、 临时准许返回国外的商品:
  (1) 在联邦税务局有关规定内,因进口税赋问题全部或部分停止的。
  (2) 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如下述情况:
   a、 有关对原产品提炼、安装、更新的。
   b、 必须带原产地国进行修理、修复的外国产品。
  
  13、 在下述情况下的货物索赔:
  (1) 重量、尺寸和规格有误。
  (2) 在保证期内,更换国产加工产品。
  (3) 根据在巴西或国外合同规定的保险条款项下的有关意外事件造成的更换,但要得到巴西再保险公司的同意。
  
  14、 巴西在国外投资。
  
  15、 未通过汇兑结汇的进口商品返回国外的情况,按海关特殊管理规定办理。
  
  16、 非贸易目的的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样品,可按巴西外贸网简化出口办法进行出口登记。
  
  17、 遗产凭出示遗产分配产权证明或判决书。
 附件“F”  不可以寄售出口的商品
       税则号        品名
       02       肉和杂碎 。特别是有配额的
       9011      未焙烤咖啡
       120100     大豆,包括已破碎大豆
       15071000    初榨豆油
       150790     其他豆油
       1701      甘蔗和甜菜原糖以及固态纯化学糖类物质
       22071000    含酒精80%以上未改性乙醇酒精
       2072010     乙醇酒精
       2304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豆饼)
       24       加工过烟草
       2701-2701192  无烟煤
       2710192-27160000 润滑油-----电力
       36       炸药和爆破商品,易燃材料
       4012      翻新和旧轮胎
       41041     湿蓝皮
       4401-441700  木柴、木材直至木制工具、柄、鞋楦
       7101-71081290 天然和人工珍珠直至非货币用未锻造金
       71081390-71082000 其他非货币用金直至以贱金属或银为底的包金材料
       93       武器弹药及其配件
附件“G”  扣留未提取外汇最高比例幅度的商品
  税则号   商品品名  最高比例
  1301   天然虫胶、树胶、树脂等 5%
  1701   甘蔗和甜菜原糖,固态化学糖物质 5%
  1702   其他乳糖、果糖、葡萄糖等 5%
  1703   糖蜜 5%
  2401   未加工烟草 25%
  25070010 高岭土 5%
  25199090 氧化镁 10%
  26     矿和矿渣、灰 10%
  44041000 针叶木的箍木、木劈条、棒 10%
  44042000 非针叶木箍木、木劈条、棒 10%
  75011000 镍锍 20%
  84     核反应器、锅炉、机器、仪器、机械工具及其另配件 25%
  85     电器电子产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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