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近日,我驻澳使馆商务处告,澳司法与海关部长于2006年1月12日接受澳海关就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提出的建议,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30日生效。利害关系方可在自2006年1月12日起的30日内向贸易措施复审官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复审。有关申请此类复审的法规为澳海关法269ZZA部分。 澳海关于2005年4月5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21日澳海关认定中国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蘑菇罐头不存在倾销,终止了对其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澳海关于9月26日发布了2005/52号倾销公告,认定其余中国部分企业出口的蘑菇罐头存在倾销,并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我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4.2%,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4.8%,福建省粮油食品厦门进出口公司20.6%,厦门万德隆进出口有限公司17.4%,其它出口企业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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