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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改对外贸易法
2003-02-24

澳门修改对外贸易法

  为了适应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日前完成了《对外贸易法》的修改,草案交立法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这次对《对外贸易法》的重大修改包括:取消外贸经营人必须领取专门卡的制度,允许所有澳门纳税人和法人都有权经营外贸业务;除受配额限制的成衣、药品等明列“敏感商品”仍需事先报关以外,其它商品可以采取先向海关简单报关、货物付运后10天内再补交详细资料的做法;直接转运货物在澳门停留的时间可由现在的15天延长到120天;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由现在的统一数额罚款,改按违规货物数量和严重性决定罚金,走私货物可以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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