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在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风险的预防、控制及应对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作出规范。法律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任何供人食用的物质,包括饮料及香口胶类产品,以及在生产、配制及处理食品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成份。所以即使只售卖饮品,如咖啡、奶茶、汽水等,亦属《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包括中成药在内的药物,以及按第53/94/M号法令所指在中药房内专门出售的中药材,则由其它专门法律规范,不属《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负有一些必要义务,例如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在指定时间内保存进出货纪录或相关单据、向民政总署通报可能存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从而确保食品安全。此外,对于生产经营有害食品,例如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废弃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等,如果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险时,可触犯“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处最高监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有关《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况会由民政总署负责监察,包括监察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的职权。 澳门食品安全法全文参见:http://bo.io.gov.mo/bo/i/2013/17/lei05_cn.asp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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