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废除第9条中风险食品的“管制”定义,修改为: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根据法令第17条的规定,如果经过咨询,食品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高度或中度的危险,可以将特定食品归类为风险食品; 2.将17(3)(b)条中的“公共卫生”修订为“人体健康”; 3.在17(3)条中新增内容:以下情况下,食物的检验率可能会从正常情形降低至下列情况:(a)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来源的食物是:符合适用标准,并不构成对人体健康的风险的;以及根据第(4)、(5)、(6)款连续批次进行检验而均达标的。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7L00443/Html/Text#_Toc474935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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