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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通过投资法
2002-11-14

阿富汗通过投资法

  据巴基斯坦报道,为吸引国内外投资,阿富汗过渡政府近日通过了“阿富汗投资法”,巴商业部已经提醒巴基斯坦商人要多加利用。
  阿富汗过渡政府通过的该投资法共有4章30条,目的是希望通过扩大投资促进就业、增加国家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帮助重建过程。
  按照该法规定,国内、国外或者国内外联合投资将采用下列四种方式之一:一是100%国内私人投资或特别投资;二是100%国外私人投资或特别投资;三是国内外私人联合投资或特别投资;四是国内与国外、政府与私人联合投资或特别投资。后两种情况下各方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
  阿富汗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在一定期限内免除税收的优惠待遇,具体是:对于短期投资,自颁发批准证书四年内或投产三年内免除税收;对于中期投资,自颁发批准证书六年内或投产五年内免除税收;对于长期投资,自颁发批准证书八年内或投产七年内免除税收。对于按国际标准需要更长投资期限的项目,免税期可以进一步延长。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签定合同租赁土地,按照短期、中期、长期之不同,土地租期可以分别为10年、20年和30年。
  投资企业的资本和利润允许转让。在征得投资管理机构的同意和清结帐户之后,私人投资者和特别投资者可以出售投资企业。资本和出售企业所得可以转往国外。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向阿富汗人或阿富汗政府出售股份。
  除非经法院裁决或命令,政府无权没收或查封国内外投资。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把投资收归国有,在此情况下,政府要按照投资项目的时价或国际评估机构的估价,平等支付合理的补偿,投资者可以把转让所得免税汇往国外。
  投资争议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应按照有关国际投资保护公约,或提交联合国仲裁机构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寻求解决。
  该投资法还规定,对于通讯、石油、天然气、采矿和重型机械以及管道建设,该投资法不适用。对这些领域的投资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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