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的障碍,因此WTO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至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协议承认,各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用此类措施,也允许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他们达到其保护标准。为防止太多差异,协议鼓励各成员使用适当的国际标准,但并不要求他们为此而改变其保护水平。协议为中央政府机构制定了一项《拟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守则》,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的实施有关技术的规章。协议规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的,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协议鼓励各成员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鉴定结果,这样,通过在生产国进行检验,就可以决定某一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协议规定了更详细的透明度要求。为保证全世界的出口商能够方便地得到及了解到未来市场上有关信息的最新标准和全部必要信息,协议要求所有WT0成员方政府建立国家级咨询点。 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政府常用的管理贸易尤其是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行政手段,具有简便、有效的特点。GATT原则上要求缔约方不采用许可证制度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贸易,但GATT并不要求完全取缔,事实上也不可能取缔。在实践中,GATT虽做过努力,但一直未能对许可证制度的负面影响作出有效制约。东京回合时首次制订了专门的较为系统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乌拉圭回合进一步修订了该守则,达成了真正多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新协议强化了使用许可程序的纪律和透明度要求,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如要求各成员政府及时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贸易商知道发放许可证的理由和方式;要求做到中性地实施和公平的 合理的进口许可证明。协议不仅制订了进口许可制度的一般规则,而且还对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协议制定了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自动许可程序被认为不具有贸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通常是作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其贸易限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协议规定,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对进口者施加的行政负担应限制在管理这些程序所适用的进口限制措施所绝对必需的程度内。协议力图最大限度地减轻进口商在申请许可证方面的负担,以便使管理工作本身不对贸易形成限制或造成扭曲。 三、海关估价协议如果海关对产品完税价格作出不合格估价,那将削弱甚至抵消税率削减的成果。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目标就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体制,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随意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海关估价协议》是在对原GATT关于海关估价的条款进行修订和扩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而使之更加准确。新协议规定了一套估价规则,确立了六种估价的办法。此外,还要求海关估价的有关立法中应含有进口商的起诉权利,海关当局应对机密资料加以保密,有关海关估价方面的国内法规、行政规定和司法决定应按透明度原则予以公布。乌拉圭回合中,部长会议还作出了一份《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当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若海关当局仍有理由怀疑,那么进口货物的价格就被认为不能按申报价格为基础予以确定,而须按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确定。协议成立了一个海关估价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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