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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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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中国等国冷冻暖水虾反补贴产业损害案作出判决
2015-04-10

USCIT就对中国等国冷冻暖水虾反补贴产业损害案作出判决

     2015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冷冻暖水虾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结果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墨西哥湾虾业联盟(Coalition of Gulf Shrimp Industries)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Zhanjiang Guolian Aquatic Products Co., Ltd.)、越南海产品进出口协会(VIETNAM ASSOCIATION OF SEAFOOD EXPORTERS AND PRODUCERS)等国外企业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2012年12月8日,美国墨西哥湾虾业联盟(Coalition of Gulf Shrimp Industries)认为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进口的冷冻暖水虾存在政府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2013年9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否定性裁决,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进口的冷冻暖水虾对国内产业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墨西哥湾虾业联盟对该否定性裁决不服提出动议。
在进口数量方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应同时考虑绝对进口量和消费、产出量,市场份额和数量的增加并不重要,因为本地该产品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也同时增加,因此否决了原告提出的在认定进口数量方面没有证据支撑的动议。
在对国内产业影响方面,美国墨西哥湾虾业联盟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认定方法不符合惯例并缺乏证据,在进口数量增加的同时,本地工人的工作时间、出海时间、操作时间均出现减少,另外,净收入也在减少,因此影响了国内产业发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调查期内的产品数量和份额在对产业损害的影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调查期内,进口产品并未对本地市场价格有重要影响。在2010年~2012年之间,同类海洋产品净收入处于逐年增加的趋势,从2010年的2140万美元增至2012年的9580万美元,行情乐观,并未发生实质损害。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结果。
案件背景:
2013年9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冷冻暖水虾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补贴行为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根据该否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不再对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的冷冻暖水虾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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