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14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薄膜反倾销行政复审中适用归零法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Wanhua co.,ltd) 原告介入方: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Dongfang Insulating Material Co., ltd)、富维薄膜(山东)有限公司(Fuwei Films (Shandong)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三菱聚酯薄膜公司(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SKC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Wanhua co.,ltd)对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和行政复审中对“归零法”的适用存在差异,并援引先前判决JTEKT Corp. v. United States和Dongbu Steel Co. v. United States案作为依据。 美国商务部认为,存才差异是因为反倾销调查和行政复审中的上下文语境差异(contextual differences)造成的,判例源自Union Steel v. United States案,根据该案,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及第14次复审中适用归零法符合判例规定。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与Union Steel v. United States案相区别的充分说明,因此驳回原告的动议。 (胡 辰编译) 编后语: 适用“归零法”人为抬高倾销幅度是美国常用的手法。在反倾销调查中,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类似产品的加权平均实际价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为正倾销;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为负倾销。把每一组产品的倾销差额累计相加,即计算出倾销总差额。最后,将倾销总差额除以出口总量就计算出了涉案产品的最终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税率就是根据最终倾销幅度而确定的。然而,在计算倾销总差额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只对正倾销差额进行累计相加,而将存在负倾销的差额算为零,不予抵消。 举例来说,假定某种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为1000美元(为举例方便,没有考虑替代国因素),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NEW YORK,NY)。如果该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第一次发货的出口价格为1000美元,那么出口价格等于其正常价值,倾销幅度为0,即不存在倾销。但是如果同种类型和数量的产品进行两次出口,第一次的出口价格为700美元,第二次的价格为1300美元,从整体上看不存在倾销,但是如果使用归零法,那么第一次出口的倾销幅度为正300(1000-700),第二次出口倾销幅度为负300(1000-1300),根据归零法计算原则,第二次被划归为0,两个倾销幅度相加后平均分配于两笔交易之中,得出全部出口产品的平均倾销幅度为150,这样,就人为抬高了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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