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无缝精炼铜管材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5年8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精炼铜管材2011~2012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en Dragon Precise Copper Tube Group,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Cerro Flow Products, Inc.、Mueller Copper Tube Products, Inc.、Mueller Copper Tube Company, Inc等公司
本案争议点:
在第二次行政复审中,美国商务部选择金龙精密铜管公司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并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初裁,将泰国作为替代国。本案原告认为,1.商务部不应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而应选择乌克兰作为替代国;2.商务部选择价格计算方式存在缺陷,因为该公司在美国的商品价格已经由合同事先确定,公司不存在低价倾销的目的;3.商务部在进行价格分析时应选择适用月度价格而不是季度价格因为该公司的市场定价依据伦敦金属交易月度价格。2014年4月,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结果,由于在调查中发现以乌克兰作为替代国时其经济状况存在问题,仍将泰国作为本案替代国。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将商务部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并于2015年11月19日之前重新作出终裁。
案件背景:
2012年12月31日,应Cerro Flow Products, LLC, Wieland Copper Products, LLC, Mueller Copper Tube Products, Inc., Mueller Copper Tube Company, 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无缝精炼铜管材启动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4111010.30、74111010.90;调查期为2011年11月1日~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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