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镁碳砖反补贴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5年4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镁碳砖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海城市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Fengchi Imp. And Exp. Co., Ltd)、海城市峰驰耐火材料总公司(REFRACTORIES CO. OF HAICHENG)、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FEDMET RESOURCES CORPORATION)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ANH REFRACTORIES COMPANY、RESCO PRODUCTS, INC
本案争议点:
2012年3月29日,本案原告海城市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Fengchi Imp. And Exp. Co., Ltd)认为在本次行政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可审查交易,商务部应取消该企业的此次复审调查。美国商务部认为海关信息里存在该公司的相关纪录,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该调查期内发生过相关交易,应对本次复审作出回应。
2012年8月16日,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1.该公司在问卷发放时仍无相关交易;2.商务部违反了时间要求;3.本次调查存在不公正因素。同时,向商务部申请延期90日。
2012年8月29日,该公司告知商务部:1.本公司将不对此次问卷进行回应;2.商务部要求提供的销售报告存在不合理因素。2012年9月11日,美国商务部要求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最晚于2012年10月1日之前提交问卷,该公司再次不予回应。
根据19 C.F.R § 351.225(l)(4),美国商务部应在行政复审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调查范围书,内容包括应提交本次复审将要调查的所有产品价格信息。商务部认为,该条并未禁止商务部在复审调查开始后90日再对产品信息提出要求。同时,也并未禁止商务部在调查开始后90日就不能再要求提交相关销售信息。法院不支持原告“商务部本次复审调查存在不合理因素”的诉求。
本案中,原告认为提交复审问卷的时间不够充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已经给予该公司延期,但该公司仍然在截止前未能提交问卷,因此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计算终裁税率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述诉求。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31日,应Resco Products, 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镁碳砖启动第1次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21010.00、69021050.00、68159100.00等。调查期为2010年8月2日~2010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5日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海城市峰驰进出口有限公司(Fengchi Imp. And Exp. Co., Ltd. Of Haicheng City)、海城市峰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Fengchi Refractories Co., of Haicheng)的补贴率为262.80%,营口鲅鱼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Yingkou Bayuquan Refractories Co., Ltd.)的补贴率为262.80%;中国普遍的补贴率为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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