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5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第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 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调查了三家出口商,分别是广亚铝业有限公司(The Guang Ya Group)、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新亚铝业不锈钢有限公司(Xinya Aluminum &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认为上述公司为属于单独实体,并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计算终裁税率,反倾销税率为33.28%。在第一次反倾销复审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三家公司未能证明符合单独税率企业要求,因此适用中国普遍税率。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案件背景:
2014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铝型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调查期为2010年11月12日~2012年4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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