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5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短纤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Zhaoqing Tifo New Fiber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DAK AMERICAS L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Zhaoqing Tifo New Fiber Co., Ltd)认为在前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中,将印度作为替代国,终裁税率较低,仅为4.44%,美国商务部在本次复审中终裁税率过高。美国商务部认为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没有穷尽所有行政救济手段,因此导致较高税率。经过比较,P.T. Tifico公司的财务状况更加符合最佳可获得信息,但其中不包含水电信息,为避免双重计算,美国商务部未将该数据包含在生产要素的数据中,同时,该数据已经包含在替代国生产要素财务状况中。
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就此提出异议,认为P.T. Tifico公司的财务状况中不包括水、电、煤等生产性要素,但仅仅将水电排除在外,美国商务部并不能够解释为何仅将水电排除在外,而没有把煤等其他生产要素排除在外,依然避免不了双重计算税率。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天富公司的异议。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将商务部的本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发回重审。
案件背景:
2013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第四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作终裁: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Zhaoqing Tifo New Fiber Co., Ltd.):9.98%,中国普遍(包括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Far Eastern Industries(Shanghai) Ltd.)、远东化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ar Eastern Polychem Industries))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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