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13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薄膜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的相关诉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杜邦-帝人薄膜(DuPont Teijin Films)、三菱树脂聚酯膜有限公司(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SKC公司(SKC, INC.)、东丽塑料(美国)公司(TORAY PLASTICS(AMERICA),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WANHUA CO.,LTD.),富维薄膜(山东)有限公司(FUWEI FILMS (SHANDONG) CO., LTD.),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ONGFANG INSULATING MATERIAL CO., LTD.)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薄膜反倾销案第二次行政复审终裁裁决提出质疑。原告认为,尽管2009年国民总收入(GNI)数据已经尽早提交,但仍然错过了提交日期,导致该数据未纳入考虑范围,这主要是由于商务部未能及时通知最新的截止时间。商务部的做法违反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中关于通知和评论的要求(5 U.S.C. § 553(b)、(c))。此外,即使规定的新的截止日期是有效的,也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商务部有充分的时间考虑2009年的GNI数据,并能够在必要时延长初裁的截止期限。被告则认为,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操作原则要求商务部“在诉讼活动中应尽早列出经济上可比较的国家名单,且……对于案件中较晚出现的证据,商务部将不予考虑。”被告称,这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则,仅仅是对2004年政策备忘录中相关规定的澄清。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如果商务部的反倾销复审终裁“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国际贸易法院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商务部重新考虑其关于替代国的选择。商务部应在本判决意见发布之后60日内(即截至2013年10月21日)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其重新裁决,相关当事方应在30日内(截至2013年11月20日)提交评论意见,美国政府应在随后15天内(截至2013年12月5日)予以答复。 案件背景: 2007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206200.90。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二次行政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2012年3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终裁税率为8.42%~76.72%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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