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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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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高压钢瓶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判决
2014-09-25

USCIT就对华高压钢瓶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判决

     2014年9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高压钢瓶反倾销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NORRIS CYLINDER COMPANY,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 CO., LTD.)认为:1.美国商务部在认定该企业存在目标倾销(Targeted Dumping)时采用的方法违反19 U.S.C. § 1677f-1(d)(1)的规定,并缺乏证据;2.美国商务部应该将目标倾销限定在特定时间段内;3.美国商务部适用目标倾销时,应该考虑其他可行的商业原因;4.美国商务部计算倾销幅度时错误使用了归零法(Zeroing)。
归零法是指将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若某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认定该组倾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同时,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实际上就是将负的倾销幅度忽略不计;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再计算整个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对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分组比较的基础上忽略不计负的倾销幅度,结果是倾向于认定倾销存在,并人为提高倾销幅度。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1.尽管原告辩称争议问题属于纯法律问题,但是原告没有穷尽所有的行政手段;2.商务部未能合理解释认定价格中选择的两种方法A-A(平均-平均)和T-T(交易-交易)存在的差异。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将商务部作出的终裁结果和征税令发回重审,并于2015年1月7日重新作出终裁结果。

案件背景:
2011年5月31日,应Norris Cylinder Company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高压钢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10000.30、73110000.60、73110000.90。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2011年3月31日。2012年5月7日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廊坊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hai High Pressure Container Co., Ltd.) 6.62%;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Tianjin Tianhai High Pressure Container Co., Ltd.) 6.62%;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 6.62%;上海将仕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S.X.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Shanghai High Pressure Special Gas Cylinder Co., Ltd. 6.62%;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Zhejiang Jindun Pressure Vessel Co., Ltd.) 6.62%;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Shijiazhuang Enric Gas Equipment Co., Ltd.)6.62%;中国普遍 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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