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对华高压钢瓶反补贴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5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高压钢瓶反补贴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NORRIS CYLINDER COMPANY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指出,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从第三方企业购买的涉案产品低于市场价格,存在补贴,且第三方企业存在转售行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可上述裁定。
另外,美国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在调查期内,38%的涉案产品由国有企业生产,美国商务部在比较正常价格和购买价格时,使用伊朗、意大利、乌克兰的基准价格,认为其中存在补贴行为。本案原告认为仅应把乌克兰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因为乌克兰同种直径的钢瓶与本企业购买的钢瓶完全一致,具有更强说服力,应认定为最佳可获得信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伊朗、意大利、乌克兰的同类产品包含了所有尺寸,应认定为更加具有代表性。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
案件背景:
2012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高压钢瓶作出反补贴终裁,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15.81%。补贴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10000.60、73110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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