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认证
“CE”标志,进入欧盟的护照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对于欧盟通过的技术标准接轨指令的产品必须佩带欧盟CE标志.至今,欧盟市场已执行以下技术标准接轨指令:
(1)简单加压容器(欧盟404/87指令);
(2)玩具安全(欧盟378/88指令);
(3)建筑产品(欧盟106/89指令);
(4)兼容家用电子产品(欧盟336/89指令);
(5)机械安全(欧盟392/89指令);
(6)个人保护设备(欧盟686/89指令);
(7)非自动衡器(欧盟384/90指令);
(8)煤气用具(欧盟396/90指令);
(9)拆卸式医疗器械(对欧盟385/90指令的补充);
(10)活动式机械和升降设备(对欧盟392/89指令的修改);
(11)通讯终端设备(欧盟263/91指令);
(12)节能锅炉(欧盟42/92指令)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CE”标志无处不在,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上;“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CE”标志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标志,它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
如何获得“CE”标志
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方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的原则。理事会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令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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