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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须知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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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申报须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将厦门市2013年度联合年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联合年报企业范围:
    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向我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共6个部门申报联合年报信息。同时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须知》申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信息。
    二、联合年报部门申报方式:
    (一)投资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年报信息申报方式:
    1、2013年度投资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四部门信息申报,请直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网址为:http://www.fjlhnj.gov.cn)申报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具体操作流程可参阅网上《操作手册》或电话咨询全国客服电话:400-001-0722。
    2、简要操作流程:企业在线注册—帐号登录系统—分别填报联合申报书、其他报表--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财政局年报信息申报方式:
    本年度请直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网址为:http://www.fjlhnj.gov.cn)填报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无需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xmcz.gov.cn)填报,企业有关历史数据可继续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系统进行查询。
    (三)外汇管理局年报信息申报方式:
    2013年度外汇年报信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办理“外汇年报信息”的报送手续,外汇局不再向企业收取纸质材料(其中,“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注:《2013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经营状况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
    三、联合年报各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年报部门

地        址

联系电话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507室

5365310

厦门市财政局

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504室

5052358

厦门市国税局

湖滨北路税保大厦国税局所得税处

5315372

厦门市地税局

湖滨南路152号一楼办税服务厅

2221992

厦门市统计局

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421室

51123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502室

5890944

    四、有关要求:
    1、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本年度联合年报申报,不再实行集中办公、不再收取年报纸质材料、不再加盖审检印章。
    2、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外汇年报时间延长至2014年8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3、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书》,所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企业经营情况一致,并对填报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填报的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4、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特此通知。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2013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经营状况申报须知

    一、外汇年报时间: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
    二、2013年度外汇年报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的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四、外汇年报信息报送途径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年报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保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登录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五、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六、注意事项
    1、系统使用前,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企业版和事务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常用下载栏目)的要求,做好浏览器设置工作。
    2、银行应及时完成角色添加工作。银行业务管理员(ba)应为本机构业务操作员分配“外汇年报银行操作员”角色。银行业务人员系统使用操作手册详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资料下载栏目)。
    3、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完成浏览器的设置、业务开通、用户创建、角色添加等工作。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无需进行浏览器设置。
    4、为便于开展外汇年报报送工作,系统已自动为外商投资企业开通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ba),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已经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管理员和密码已经存在;对于未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自动为其创建业务管理员(ba)和初始密码(默认为组织机构代码)。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遗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密码重置。
    5、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ba)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七、逾期未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八、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外汇局将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  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

 

 

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2.1 资本公积

 

 

   2.2 盈余公积

 

 

   2.3 未分配利润

 

 

三、应付外方股利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应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部分。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
    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3.“应付外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4.“附注”:“应付股利”、“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期末数”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6.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7.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8.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9.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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