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根据能效法规,经销商(进口商和制造商)必须确保上述产品符合法规规定的能效标准,并附有能效鉴定标识。经销商必须在产品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各省运输前向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发送一份能效报告。法规同时要求进口规管产品时提供以下五项电子数据要素:产品名称、型号、品牌名称(如有)、进口经销商地址和进口目的(无需改进,用于销售或出租;进行改进后进行销售或出租;作为从加拿大出口产品的部件使用)。最后,如有要求,经销商还必须确保产品附有能源标签(EnerGuide label)或照明产品标签。 通知还补充道,若规管产品是一个较大的产品或机器的一部分或与其一同销售,而该产品或机器并不属于规管产品(如带有外接电源的笔记本电脑、含有受规管的电动马达的泵或含有受规管镇流器的荧光灯装置),能效标准将继续适用。虽然进口时数据要素要求对规管的能耗产品来说是强制性的,但如果经销商能在进口之前向NRCan提供能效报告、终端产品及规管能耗产品的详细信息,CBSA将只要求提供终端产品的五项数据要素。 详情参见:http://cbsa-asfc.gc.ca/publications/cn-ad/cn12-014-eng.html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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