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等
三、审批范围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内从事出境饲料(含宠物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出境饲料(含宠物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具备附件1所列条件。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申请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九)。
(二)受理
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现场评审
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指派考核组对企业实施现场考核。存在不符合项的,由申请人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考核组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检查,并完成考核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不予注册登记,并由分支机构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四)审核批准
经考核合格的,分支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发证,有效期为5年,并将注册登记信息上报厦门局主管处室,厦门局主管处室统一网上对外公布名单。
(五)其他事项
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4)生产能力发生变化。
2.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注册登记满5年有效期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4.已获注册登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或撤销:
(1)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撤回其注册登记:
(a)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b)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c)年审不合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a)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c)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d)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e)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七、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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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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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7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6250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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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2165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45-16:30 |
0592-680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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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检验检疫局 |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0596-202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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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 |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联检楼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0592-5706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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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渡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栋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2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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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96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
0592-73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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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保税区办事处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国际航运中心C区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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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7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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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号国际邮轮中心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75679 |
|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镇环嶝北路86号监管服务中心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
0592-7090126 |
九、申请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6.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名称及原料清单
7.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8.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废弃物和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标准卫生操作规范、按照HACCP原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HACCP体系文件主要包括:危害分析表、HACCP计划表等。)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单面或双面打印,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附件1:
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条件
1.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5)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