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申报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支持方式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申报材料及方式
该政策从2019年1月1日期实施。具体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www.xmtax.gov.cn)查看办理。
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思明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592---2661808 2383255;投诉电话:0592---2666502;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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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92—6039523 6038129;投诉电话:0592—6022349 6038115;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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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6159100(咨询台)、6159091(集美办税厅)、6375322(石鼓路办税厅)、6379828(区政务中心)
第二税务所:6159085;杏林税务所:6379858;后溪税务所:6258108;灌口税务所:6251566;
海沧区税务局
对外公开电话:6051052;业务咨询电话:6586922,6051781;
同安区税务局
纳税咨询电话:12366、7578938、7028483;纳税服务投诉电话:12366、7891981、7578938;
翔安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592-7060259,0592-7889759;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592-762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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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咨询电话:5798752;纳税服务投诉电话:571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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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区税务局
业务咨询:6022508、2637698;投诉电话:263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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