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1.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 500 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奖励对象:在《若干意见》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
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不少于 2000 万元;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 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5)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 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4.奖励计算口径:
(1)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 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二、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1.奖励对象:在《若干意见》有效期内取得税收利润分配、并将税后收入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 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4)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验资报告等;
(5)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6)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申请人员签署 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 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三、新增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税收奖励
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 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 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 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享受政策当年度及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