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在《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
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不少于 2000 万元;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支持方式
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 500 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及方式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5)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 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4.奖励计算口径:
(1)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 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9年7月31日前
二、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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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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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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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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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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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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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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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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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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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民政府2号楼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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