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2.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4.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5.企业按规定在厦门域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和纳税地迁入自贸片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对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的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补贴比例100%,补贴年限从企业上市当年算起,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企业员工。
(二)企业或其存在控股关系的关联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70万元奖励;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四)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予以以下奖励:
1.企业(含台资)依法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含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专板展示)和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但最高不超过企业支付给股权交易市场的费用总和。完成股改并交易的,再给予25万元奖励。
2.企业依法借助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取得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筹资活动,并将筹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的,对筹集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筹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扶持不得超过100万元。企业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投机套取差价。
一、申报材料
(一)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签订上市协议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复印件
-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2.进入辅导备案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3.上市申请受理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获准发行上市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5.“买壳”、“借壳”上市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迁入厦门自贸片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申请企业高管奖励的,还需提供高管在厦门自贸片区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及高管任职证明
(二)境外上市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境外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与境内申请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意见书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进入创新层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创新层企业名单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及台资板专板展示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有进行辅导服务的还需提供服务协议复印件
-有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交易证明材料(挂牌交易确认书)、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企业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2.台资板孵化专板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上市孵化协议、规范辅导服务协议等复印件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确认符合“台资板”孵化专板证明
3.股权/债权筹资活动
-扶持资金申请书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原件
-股权投资协议或可转债协议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协议复印件及筹款进帐单复印件(需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确认开展股权/债权筹资活动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区直接投资的鉴证报告;增加在自贸区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资本金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报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进行受理审核。
(二)审批及拨付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审核通过,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财务部门拨付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在本区的直接投资指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区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股权等投资,包括:1.增加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4.购买或投资自贸区内未公开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提交一套,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企业若同时申请多项扶持政策,相同材料只需一份,不必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