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分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3)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
(4)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5)本意见出台前已设立但不满3年的企业,可按本意见申请认定;
(6)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意见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2.能级提升奖励。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品牌升级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 强(《财富》)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4.产业链引进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5年。
5.骨干员工个税补贴。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6.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