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
1.一般性的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下同)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5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1000万元(含1000万)。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比规定时限提前两个月以上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60%的资金补助;按规定时限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2.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三)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购买排污权支出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
(四)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
我市储备排污权不足以保障的,按相关企业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所发生的支出与我市确定的优惠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政府自身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金额不超过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的50%。
1.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投资汇总表、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3)监测报告。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1个月);
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必须至少有一次监督性监测数据。由申报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监督性监测;
危险废物减量项目除外;
(4)项目验收材料;
(5)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6) 危险废物减量项目还需提交申请项目竣工后三个月以上(含3个月)回收利用率的相关证明。
(7)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9)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10)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50%的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还需提交申请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
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建设过程中的以下方面进行环境工程监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依建设部门的规定)。
①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②项目建设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③项目建设的进度跟踪;
④项目建设的绩效跟踪;
⑤项目建设的资金跟踪。
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对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验收报告;
(3)省、市下发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文件;
(4)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5)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7)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8)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项目提交清洁生产评估报告;
(3) 废水排放量低于排放标准基准排水量50%的项目提供废水排放的流量监测数据、用水票据、生产情况说明(附产品产量报表等);
(4)监测报告。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1个月);
(5)项目验收材料;
(6)排污权交易凭证。
(7)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9)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10)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4.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项目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范围的说明和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名单;
(3)排污权交易凭证。
(4)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6)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5.政府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的依据;
(3)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6.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供评审专家审阅),材料要求装订成册,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打码),装订整齐、结实耐用,并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格式“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
(2)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按目录项分成几个文件存储,文件命名规则“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目录序号+目录名称”,目录序号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3)因软件系统问题无法在产业扶持系统如期在线提交材料的,可先行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材料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