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
⒈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
⒉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⒊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⒋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我市企业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⒉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完成股改并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除了最简单直接的现金奖励补贴以外,在税收、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投资、发行债券、人才政策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一、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进入辅导备案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点击下载);
②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进入辅导备案或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应在厦门证监局出具企业辅导备案证明或中国证监会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上市办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境外上市或再融资需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上市或再融资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市的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境外公司间接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④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市的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买壳”或“借壳”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
③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
④上市公司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
⑤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厦门的,还需提供证明厦门地区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相关财务报表。
4.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并交易以及融资奖励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函;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④进入创新层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登载有该企业的创新层企业名单;
⑤申请融资奖励的新三板企业,还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以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以存在控制关系境外公司间接上市或挂牌新三板后融资的,可先按融资金额申请相应档次的奖励。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年内,若其投资在本市的比例达到40%(含)以上,可再申请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1年。
5.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完成股改后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
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交易证明材料(挂牌交易确认书);
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
⑤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挂牌交易的审计报告;
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⑦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盖章确认的企业交易明细;
⑧企业交易的银行流水证明;
⑨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因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需提供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同时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退回。
二、审核拨付
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资金申请由市上市办统一负责受理、审核、确认、拨付。
(一)办事程序
1.材料审核
①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市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等事项,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上市办审核;
②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市上市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复审, 市上市办根据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复审意见予以确认。
2.资金拨付
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市上市办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市金融办部门预算。市上市办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市上市办按季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二)办理时限
1.市上市办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