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形式。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经营规模。企业上年的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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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申报通知下达前一个月);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
(1)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
(2)企业在本市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200亩以上或解决本地农民就业100人以上。
(3)企业年收购本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12000吨以上或出口1500万元以上。
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竞争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