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加入同安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同安区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标准
一、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二)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可以合并计算);
4.最近两年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境内外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有关服务协议。
二、具备科创板上市潜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三、具备创业板上市潜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或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方式
拟申报企业登陆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112.48.134.194:8822/)按系统要求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时间:常年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补助
1.支持“三高”“专精特新”“小巨人”“双百计划”等企业加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参照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企业进入厦门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成股改挂牌,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符合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且将注册地迁移到我区的市域外拟上市企业,区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企业的补助分两阶段兑现:注册地迁移我区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后兑现补助金额的30%,上市完成后兑现余下的70%补助金额。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已享受过新三板补助的企业转精选层,可在原先补助的基础上补足至100万元。转主板上市后可按照本《意见》补足扶持补助。
(二)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境内上市
(1)企业在我区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企业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深、沪交易所提出A股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境外上市
在美国、香港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且实际出资人为注册在我区的法人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三)投融资、高管奖励
1.鼓励企业高管(含注册地在我区的域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积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企业到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深交所、沪交所等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可转债融资、股票首发融资、股票再融资等。按照实际投资于我区固定资产项目金额的1%给予高管人员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统一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分配。
2.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企业将新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含50%)用于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四)其他扶持措施
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的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