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同安区对新设立企业和存量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有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增量奖励、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主要申报条件
一、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针对201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依规认定为本辖区的总部企业。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均在同安区
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6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300万元。
4.用地企业需达到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要求的税收强度、投资强度等。
(二)企业在A股上市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
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针对2018年1月1日之前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依规认定为本辖区的存量区级总部企业。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均在同安区。
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的(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
3.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
4.用地企业需达到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要求的税收强度、投资强度等。
(二)企业在A股上市的,且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可直接认定为存量区级总部企业。
支持方式
一、办公用房补助
1、在同安区内向非关联公司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或实际承租价)的40%,给予36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的10%。
2、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区级留成的40%给予补助。
3、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以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法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为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5年。
2、经认定为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企业首次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数,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给予奖励,3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3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奖励5年。
3、计算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绝对控股股东在我区已设立的控股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三、增量奖励
1、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增量首次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才奖励
1、本办法有效期内,对于新设立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于存量企业,两税区级留成增量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可参照《同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或“银城113”人才引进政策等有关精神,给予企业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五、兜底条款
原则上,除人才房租补贴、增量奖励外,总部企业年度申请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兑现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区级税收贡献。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新设立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9年两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入库期2019年1-12月,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9年1-12月);
4.2019年年度完税证明(入库期)
5.企业招商引资协议(监管协议);
6.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7.2019年财务报表B203。
二、存量企业:
1.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8年两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入库期2018 年1-12月,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8年1-12月);
4.2019年两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入库期2019 年1-12月,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9年1-12月);
5.2019年年度完税证明(入库期)
6.企业招商引资协议(监管协议);
7.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8.2018年财务报表B203;
9.2019年财务报表B203。
联系方式
1.受理时间:7月6日—7月17日
2.受理地点:同安区银湖里71号701室
3.受理电话:小苏,755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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